商标侵权赔偿无实际损失方式必须的吗?

更新时间:2024-03-13 20:07:31作者:佚名

商标侵权赔偿无实际损失方式必须的吗?

一、商标侵权赔偿无实际损失方式必须的吗?

1、商标侵权案件发生之后并不是必须赔偿无实际损失方,如果虽然没有实际损失,但是损害实施已经存在,且是因为侵权者的过错导致损害发生,那么就依旧有可能获得损害赔偿金。

2、具体来说,只要在商标侵权要件满足即使没有实际损失,依旧有可能会获得赔偿。

3、商标侵权要件

(1)必须存在违法行为

即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注册商标,既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一开始使用商标时没有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但事后得到其许可或追认,或者是商标注册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不理不问、表示默认,这种行为不存在违法。

(2)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既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的经济损失,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具体可表现为商标权利人的产品销量下降,利润的减少,因制止侵权而造成生产成本的增加,以及商标信誉度降低、遭到消费者投诉等。

(3)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如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一系列行为所共同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形,如行为人伪造商标标识、中间人负责运输、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实施者均有可能成为侵权人,构成共同商标侵权。

(4)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自己无权使用,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知道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商标侵权怎么赔偿?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商标侵权案件之中,侵权行为人需要支付的赔偿金一般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损失确定。但对于实际损失存在的情形,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不管是什么情形,受害者若是想要获得商标赔偿,需要向商标侵权者,拿出证明自己有权获得赔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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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发生之后并不是必须赔偿无实际损失方,只能说在商标侵权要件满足的情形下,没有实际损失的商标权人,可以向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公民、单位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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