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的国家赔偿,你了解过吗?

更新时间:2024-03-15 17:08:17作者:未知

征地拆迁中的国家赔偿,你了解过吗?

征地拆迁过程中,有的权利人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多处求助最后拿到微薄的征收补偿款,甚至一些权利人根本拿不到补偿款。当大家都在为征地拆迁补偿各处奔走时,殊不知还有一种东西叫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分为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与征地拆迁密切相关的就是行政赔偿。

本文中,爱土拆迁律师团分析的国家赔偿主要针对征地拆迁领域的行政赔偿,各位拆迁户要集中注意力,好好学习。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面临强制拆迁或因强制拆迁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被征收人,赶紧看过来。

一、哪些行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对其作出的侵害我们权利的行为的赔偿,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国家行为呢?

简单来说,就是政府的职务行为。拿征地拆迁来说,政府实施征地拆迁,是基于国家赋予他们的职权。如果是履行这些职权致我们损害,例如非法强拆,或是在拆迁过程中对拆迁户使用暴力,殴打,虐待或者唆使他人殴虐待打拆迁户,非法限制拆迁户人身自由等行为,这些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政府的职务行为致我们损害都要赔偿,违法的才会赔偿,合法的行为只有补偿,就像正常的征地拆迁,国家就会给我们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但如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这时就可以讨论是否有国家赔偿的问题。

二、谁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简单来说因政府征地拆迁行为而遭到损害的企业,个人,就是国家赔偿请求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害的公民已经死亡,继承人可以成为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

三、向谁申请

在拆迁活动中,政府的行为侵害了我们,我们知道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我们该向谁申请呢?法院?上级部门?《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简单来说,就是谁错谁赔。比如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拆迁中对我们进行了殴打,那么由乡镇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我们可以向向乡镇政府申请赔偿。当然,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派出所、工商所等派出机构不能作为被申请人,如果是他们做出的行为,要向设立他们的机关请求赔偿。即派出所作出的行为要找公安局赔。

四、赔偿的程序

首先,申请人要向申请的机关递交书面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申请国家赔偿的事实和理由,如果被害人死亡继承人申请的,还应当递交证明与被害人身份关系的证明。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必须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对政府的赔偿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书写申请有困难,递交的申请材料有问题怎么办呢?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用担心您因材料问题而受理无门。

当政府的行为侵害我们权利的时候,我们知道可以复议或者诉讼,但很多时候当事人知道自己有这两项权利的时候,时效却已经经过了。毕竟复议时效只有60日,诉讼时效只有六个月。但其实,您还剩一个救济途径,那就是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远超复议诉讼的时效。

五、赔偿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的范围只针对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何为直接损失呢?拿征地拆迁来说,比如政府今天强拆了我们的的房子,他确实拆错了,那么房子的价值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或者政府在进行征地拆迁时对我们进行殴打,那么我们因身体被伤害而支出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就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同时,对于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比如殴打,拘禁等,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还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里的严重后果也并不抽象,实务中,只要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被关了,就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这里要强调一下,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那么我们在征地拆迁中有时候会遇到当事人自残自杀等行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这属于被害人自己致害。在法院判决中,这样的行为会被直接认定为与征地拆迁没有因果关系而不予赔偿。

所以面对拆迁,一定要冷静理智,不要用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来换取自己的权利,这样的牺牲毫无意义。

总的来说,《国家赔偿法》对于公民的保护还是比较完善的,它尽可能的站在了行政行为相对人也就是我们普通民众的角度。就连在举证责任上,也有责任倒置的规定。即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政府机关要证明受害人的伤残或死亡与他们的行为无关。

所以,有较为完备的法律支撑,在遇到征地拆迁等行政行为造成我们损害时,要学会加以利用,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权利,维护我们的尊严。

以上就是爱土拆迁律师团关于征地拆迁中国家赔偿的相关知识科普,大家读懂了吗。欢迎在文章末尾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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