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和异议的区别有几种(商标无效和异议的区别有几种类型)
2024-03-15
更新时间:2024-03-15 20:22:56作者:佚名
老百姓所持有抵触情绪的,并非征地拆迁本身,而是征地拆迁时所附带而来的补偿安置不公。
故此,征收拆迁纠纷,实际上就是一场围绕补偿多寡所展开的博弈。
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有些关键性、决定性的环节,将可能对最终的补偿数额产生直接、重大的影响,50万也是它,100万以上也是它。
那么,这究竟都包括哪些环节呢?被征收人又该如何一一加以关注、应对呢?
关键环节一:“两方案”直接决定补偿标准
众所周知,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对征收补偿的标准问题都没有作出十分明确、直接的具体规定,而是在基础性原则之外给了地方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无疑,这是考虑到国家不同地域之间现实差异和具体拆迁工作落实推进而采取的正常的规定方式,要比全国“一刀切”来得科学合理。
事实上,被征收人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征收中的“两大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直接决定你的补偿标准。
《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实践中,方案内容最终就会转化为征收补偿协议的条款,决定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房面积地点等直接关乎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当征求意见期满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在随后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这一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在其中载明。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此时仍对方案不服,则可以通过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实践中,若被征地农民对这一方案不服,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由村委会主导的那类“协议拆迁”“腾退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往往会在起诉时遇到麻烦。
法院会以“村民自治”为由而不予立案。
而事实上,这时的方案和一般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从内容上来说区别不大,法院的这种习惯性做法显然不利于被征收人权益的维护。
故被征收人一定要对此前的“村民自治”程序提高警惕,及时申请村务公开,积极行使自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征收维权,法律之外,就是看方案。
方案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广大被征收人对此一定要提高认识。
譬如无证部分房屋的补偿标准问题,通常就是在方案中直接加以明文规定的,是多少就是多少了。
“无证不补”,不现实;和有证的一样多,也不现实。
关键环节二:违建认定魔咒,必须击破
时至今日,拆迁和拆违两个原本意义完全不同的词语同时出现已成为了惯常事实。
从某种意义上讲,“以拆违促拆迁”本身是逼迁(签)的一种形式,只是其披上了“依法行政”的外衣而不同于断水断电、流氓骚扰等下三滥手段。
违建认定所依据的主要是《城乡规划法》,在明拆迁律师已多次论述这一问题,兹不赘述。
简单讲,如果涉案房屋确实严重违反了规划,“越界”“出圈儿”了,那么被认定违建并予以处罚是没错的。
在补偿时,违建这部分就不予补偿了。
如果涉案房屋存在超高、向上加盖的情况,那么超高、加盖部分被认定为违建也是没问题的。
如果涉案房屋的加盖部分再是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彩钢板、泡沫填充等结构,那么基本上强制拆除不予补偿是没的说的。
而如果涉案房屋仅仅是在宅基地范围内有增盖的无证部分,那么在“一层”这个范围内给一个标准给予补偿是惯常做法,一层往上继续加盖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但在上述所有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能够配合拆迁,积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作为一种政策上的“鼓励、照顾”,也可能会给一个建造的成本价,而不至于是完全的零补偿。
由此可见,在实践中对于违建认定问题政府是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甚至有“政府说你是违建,你就是违建;但配合了就不是违建”这样的说辞。
鉴于这块儿确实会对被征收人最终获取的补偿数额产生极大的影响,被征收人还是要在这方面多下下功夫,力争通过“打程序、不打实体”的总策略来针对相关的违建认定、处罚动作提起程序,在搭建的协商沟通平台中实现补偿数额的总体提升。
而一旦总体上去了,具体某一层、某一间房是怎么认定的,也就不那么重要了。
两大关键环节就是这样,在明拆迁律师希望广大被征收人能把握住征收补偿纠纷中的主要矛盾,尽力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