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留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2024-03-15
更新时间:2024-03-15 23:26:06作者:未知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征收土地公告无疑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如在明律师此前在多篇文章中强调的,有公告则有征地,无公告则无征地,没有公告被征收人就有权拒绝征地。
那么,这份征收土地公告依法是如何作出的呢?被征收人又有哪些程序可以加强审查,以确保自己的合法补偿权益呢?本文,在明拆迁律师为大家梳理征收土地公告的前世今生……
征收土地公告的产生是因为有建设项目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首先由建设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这里出现的就是为广大被征地农民所津津乐道的“一书四方案”,实践中根据项目用地情况的不同,“一书四方案”也可能会发生些许变化而形成“一书三方案”等其他形式,但通常以“一书四方案”为固定搭配。
“一书四方案”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可参阅推文:《在明拆迁律师:如何利用“一书四方案”进行征收维权?》
前文提到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一书四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根据其用地的需求情况,有的由省政府作出批复,有的由国务院作出批复,“征地批文”就此形成。
最终,经历一个“爬山”式的过程,经批准的四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用地报批文件经历了一个“上山又下山”的经典程序。
征收土地方案最终以“征收土地公告”的形式出现在广大被征地农民面前,并据此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补偿标准等大家最关切的问题。
那么,这里面又有哪些程序可供被征收人审查呢?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 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 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 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由此可见,“一书四方案”依法是应当由地方国土部门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而无需被征收人自行申请。
而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的附件勘测定界图也属于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文件。
实践中,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捕捉项目违法点,进而为自己的依法维权提供切入点。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大家不必被这些看上去繁琐、专业的程序所吓倒。
在面临征收维权需求时,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有针对性、有选择的提起程序,上述这些文件将有望将征地项目的法律状况全面暴露在被征收人面前,令被征收人在维权中占据主动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