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能动手征地了?得看有没有这两个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17 17:12:25作者:佚名

有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能动手征地了?得看有没有这两个公告!

因为它会直接牵涉被征地农民所能获得的补偿安置,直接关乎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甚至是身家性命。

但是,仅仅有“方案”还是远远不够的,更不能简单粗暴地用一份“方案”来推动全部征收进程,那将可能是土地违法。

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的律师团队为大家介绍伴随着方案出台前后所必须要有的两个公告。

没有它们,方案也就成了无本之木,不具有合法性。

在城市国有土地上,法定的补偿标准大家都十分清楚,那就是590号令所规定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让地方政府自行制定补偿标准。

从现行的标准来看,主要是按照重置成新价格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但这样的标准往往不能满足被征收人今后的生产生活需求,我们也在之前的文章中解释过为何集体土地上房屋没有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虽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制定的权力下放了,但是法律仍然规定了重要的实施步骤。

其一,征收土地公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我们知道,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实施条例二十五条第一款所称的“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即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这是对土地性质产生最根本性影响的一个环节。

征收土地公告保障的是被征收人基本的知情权,且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实践中,多数地方政府或是没有进行公告,或是公告的时间严重超期,或是在批文作出前就进行所谓“公告”来蒙骗群众,这些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其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法律规定的被征收人表达意见的主要方式是申请召开听证会,而申请的期限《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进行了规定,即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实践中,地方政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没有依法进行公告而采取暗箱操作、各个击破的做法,或者公告的时间不够(有的是贴上就撕下来,历时不超过1分钟),也没有依法召开听证会(个别听证会的材料是伪造的,甚至出现没公告之前听证会先开了的“穿帮”情形)。

这样,最终报批的补偿安置方案根本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权益,也无法得到被征收人的认可。

《办法》第十四条对此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法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上述两项救济权行使的关键在于被征收人在征地行为明显不合法的情况下切勿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项。

一旦被征收人签了协议、领了钱,再想强调征收土地行为本身违法进而将协议撤掉是存在现实层面的巨大障碍的。

这里我们不去谈法律层面的是非曲直,反而希望大家能记住一个老百姓都能明白的理儿:签了字、拿了钱就等于你“认”了,如果瞅准了它违法,那咱就坚决不认,坚决去依法复议、诉讼、申请查处。

同时,如果在农村遭遇征收拆迁,对于村里或者各级政府张贴的文件一定要及时阅读、拍照保存,同时注意有关提异议、提意见、申请听证等内容,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提出意见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保存好提过意见的相关证据。

口头提出的,做好录音等取证工作,以便拆迁律师介入后能够取得更多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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