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相抵就没有过错了吗?

更新时间:2024-03-18 17:12:12作者:未知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相抵就没有过错了吗?

一、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相抵就没有过错了吗?

1、《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相关内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根据现行法侵权责任过错相抵并不意味着就没有过错了,而仅能减轻被侵权者的责任。

常说的“过失相抵规则”、“过错相抵规则”,指在侵权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被侵权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2、“同一损害”是限定被侵权人的过错是对侵权人所造成的损害的加重或扩大,主要是针对分别侵权行为而言,分别侵权如果造成同一伤害,被侵权人的过错可减轻行为人各自的责任;如果造成不同损害,则根据损害部位和程度可减轻相应行为人的责任。

3、可将被侵权人(受害人)过错分为四种情形:

(1)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侵权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的,可以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减轻甚至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2)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虽然侵权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但是侵权人系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也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4)无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均不承担责任。

二、过失相抵原则怎么适用?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故意的情形

双方均为故意的侵权案件多表现为互殴行为。互殴行为虽然是双方的故意行为,但是依然能够依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原因力程度来划定双方的责任分担范围。比如要考虑互殴行为的引发者,互殴损害的大小比较等。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必须首先将正当防卫的行为排除出来,才能依据上述规则进行责任的划分。如果一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正当防卫则不能再依据原因力、过错来分担责任,而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侵权人故意与受害人重大过失的情形

在侵权人存在故意,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下,侵权人的责任不能被完全免除,但是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此时,适当地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是妥当的。

(三)侵权人故意与受害人一般过失

当侵权人具有故意伤害他人意图时,表明了其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此时其行为就具有了显著的非法性,法律应当制裁之。事实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此种情形已有明确规定,该解释在第2条中规定“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侵权纠纷案件之中一般存在过错方,但这并不意味着另一方没有过错,对于受害者、实施侵权行为者都有错的情形,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可以降低侵权责任方本应该承担的责任。而具体该怎么担责、是否可以减轻责任,需要结合实际的纠纷案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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