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婚姻无效属行政诉讼吗(婚姻无效的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24-03-18 20:01:23作者:未知

确认婚姻无效属行政诉讼吗(婚姻无效的行政诉讼)

一、确认婚姻无效属行政诉讼吗

不是,宣布婚姻无效应该要提起民事诉讼的;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二)法律文书名称以及当事人称谓

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与一般离婚案件有所区别,有其自身特点。启动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名称不宜写作《民事起诉状》,可为《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同时,不宜将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而应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三)程序上的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原告如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以及申诉。

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财产及子女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提的,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有重婚的情节,或者是没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或者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那么都是属于无效的婚姻,无效的婚姻是由法院来进行宣布的,因此需要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以后也不能够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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