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2024-03-19
更新时间:2024-03-19 17:06:54作者:未知
一、不是故意的高空坠物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不是故意的高空坠物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不管是否是过失导致物体从高空坠落,只要损害事实发生,那么就有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
过失造成高空坠物,如果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构成犯罪。高空坠物也不是故意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不构成犯罪。造成财物损失的,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总而言之高空坠物也不是故意的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是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高空坠物案件的受害者,如果想要获得损害赔偿,只需要举证自己的财产、或者是人身权益是因为物体从高空坠落导致的即可,至于该物体是否是他人故意从高空抛掷不在考虑之列,也即一旦损害后果发生,不是故意让物体从高空坠落依旧有可能需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