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军人有出轨小三会怎么样?
2024-03-25
更新时间:2024-03-25 17:05:35作者:佚名
一、意外的高空坠物犯罪吗?
高空坠物是属于侵权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害的,被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造成了人身损失的,不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典》明确高空抛物责任分担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致人伤害或财产造成损坏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高空抛掷物品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财产损坏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财产损失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综合上面所说的,意外造成高空坠物,对于物的管理人或者是使用人就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会除外,只要是属于意外而不是故意,那么就不会上升到犯罪,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案件情况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