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撤案解释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3-31 17:06:39作者:佚名

刑事诉讼法撤案解释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撤案解释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公安机关如何处理撤案?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撤案必须是要达到法定的条件才可以实施,一般案件的轻情比较小,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已不在等相关的情形就可以依法的撤销,对于撤销之后的案件当事人是不会承担起任何的法律责任,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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