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不得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吗
2024-03-31
更新时间:2024-03-31 23:25:22作者:佚名
1、搬迁补助费标准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500元。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级区域分类发放。一至五级地区域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15元至1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具体标准参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且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并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含期房、现房)的,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的,另按上述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的,超过过渡期限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标准
因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分摊土地)评估价值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主体提供房屋征收前3年的收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与房屋征收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5、搬迁奖励标准
(一)对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积极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由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征收范围、规模和区位确定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和额度,对在规定时限内积极签约拆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超过奖励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应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总之,只要当事人是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了拆迁或者是搬迁,都会有一定的补偿的,如果当事人是按时搬迁,那么通常会按照补偿安置的个人住宅,房屋给予奖励,有时候还会给他直接发放一次性的2500元左右的补偿款。但如果是超过了搬迁的期限再搬迁的,就没有这个奖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