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吗?
2024-04-03
更新时间:2024-04-03 17:25:28作者:佚名
一、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吗
信托合同是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办理购销等事物而签订的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信托合同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成为行纪人,向行纪人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委托人。信托合同主要适用于法人之间,其特征是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
二、信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
(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在前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行纪人为其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且在行纪过程中,非由行纪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故行纪人在为行纪活动时,应为委托人的利益计,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在签订信托合同前,行纪人需要了解委托人所委托的具体业务,需要支付的报酬等,行纪人以自己名义去办理,只要是在信托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都是可以的,如果是按照合法的方式代理业务,责任由行纪人承担,双方协商后即可签订信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