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防疫工作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4-09 17:06:47作者:佚名

不配合防疫工作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不配合防疫工作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

不配合防疫工作将被作为失信信息录入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今后可能影响个人信贷、消费、从业、任职等。另外,根据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还可能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如果刻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的,最终导致他人感染,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醒广大市民,从疫情重点地区或者内地返疆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的,将会依法被追究相关责任。

二、什么情况算拒不配合防疫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将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1、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居民委)、管理区等基层组织采取的排查登记、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毒等防控措施的。

2、拒不配合隔离措施的行为。从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区及疫情发生地抵返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故意隐瞒行程轨迹的;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的;实行挂牌管理应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私自损毁封条出行的。

3、扰乱防疫和医疗秩序、暴力伤害工作人员和医生的行为。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工作人员和医生的;故意毁坏工作人员和医生防护服、护目镜、口罩相关防护装备等危害工作人员和医生人身安全的;在公共场所聚众滋事、起哄闹事、无事生非等扰乱防疫工作秩序的。

4、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明知已经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已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仍故意出入公共场所的;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患病情况,仍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5、哄抬物价的行为。哄抬防疫药品以及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价格的;哄抬粮、油、肉、蔬等民生商品价格的;大量囤货,高价销售以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确定的,具体的治安处罚措施有警告、罚款和拘留。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按照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日常生活中,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不配合隔离措施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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