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直接代理有哪些规定?
2024-04-12
更新时间:2024-04-12 20:16:01作者:佚名
一、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有什么?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一般在合同上都会明确指出投保人要履行哪些义务,也就是投保人要明确指出自己必须要保证的事,严格遵守双方合同上的约定,如果这一原则违反的话保险公司是有理由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出险的时候拒绝退还保险费的,所以大家一定要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有哪些?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人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诉对方,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足为奇,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要承担 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签订的合同,可以认定为该合同无效。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损害对方的利益;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隐瞒重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情况,以此来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其他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都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