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不还钱怎么处理?
2024-04-13
更新时间:2024-04-13 17:12:52作者:佚名
一、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怎么办?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积极的参加执行异议的诉讼活动,或者是其他的活动。被执行人是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被执行人是属于案件的当事人,符合执行异议提出的主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出执行异议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提出执行异议诉讼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诉讼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发生民事纠纷的话,到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并且已经作出了生效的法律判决或者是裁定之后就是进入到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是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提出执行异议之后,应当积极的参加相对应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