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有哪些(无需清算的情形)
2024-04-13
更新时间:2024-04-13 23:18:42作者:佚名
一、申报债权利息计算公式是什么
(一)利息计算截止日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不是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二)利息计算开始日
1、 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开始日。
2、 有法院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判定确认开始日。
4、 法院判决书明确规定利息计算开始时间为判决书生效之日。生效情形:
(1) 原、被告领取法院判决书生效;
(2) 公告生效;
(3) 送达生效;
(4) 取得法院判决书后,如为一审案件的,在15天内没有上诉就生效,在15天内上诉就不生效;
(5) 二审案件自判决书下达就生效。对此,我们在实务中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一审案件没有上诉的,生效时间根据法院判决书的日期加30天进行确认,调解书加15天进行确认;公告生效时间按照公告期满之日确认。
(三) 利率的确认
1、 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确认。
2、 有法院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利率确认。
3、 未明确规定利率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的一年期利率或短于一年期利率确认。
二、 重整与破产清算、和解的关系
法院接到破产申请之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同时,要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发出通知或公告,要求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之下成立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并讨论决定其他有关破产案件的事项。但是在启动破产程序以后,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就应被宣告破产。从破产程序启动到正式宣告破产之前应当确定一段法定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整也可以申请和解。和解不成,再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成功,破产程序结束。不仅如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程序中申请重整,和解程序则也可转化为重整程序。在破产程序启动以后,当事人如果直接选择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则分别开始相应的程序。在和解或重整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向其他破产程序转化的条件,则可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转变为其他破产程序。
重整方案要经过债权人分组表决,债权人的表决应该经过严格的程序,破产法应当对表决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重整方案制定之后,应当提交法院审查,如无正当理由,法院应当通过重整方案。但如果重整方案存在问题的话,法院也有权予以拒绝。重整方案一旦生效,则对全体利害关系人都具有约束力,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重整方式上,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方法。在重整期限内,重整企业可以采取改善经营、财产出让、企业兼并、资本变更等措施,在债务重组的同时实现企业再建。
申报债权利息的计算方式如果之前有约定的话,那么按照约定的方式来进行计算,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可以按照银行的利率来进行计算。企业在申请破产之后,会由法院来进行指定清算组的成员进行清算,其中就包含了申报债权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