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成员规定内容是什么?(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方法上)
2024-04-14
更新时间:2024-04-14 17:03:17作者:未知
一、公司法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违法吗?
如果是独资当然是完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如果是合资,就必须有股东开会决定,如遇股东意见不一致的,那就有股东比例大来决策处理,不一定要是法人才行。
虽然中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财产概念,但从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法规的相互联系中,还是能够比较清析地确定法人财产权的外延及其内涵的。
国有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了其经营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的财产,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财产权的理论确定在什么界限?
法人财产权所要确定的是企业产权关系,对法人财产权的理解,必然要牵连到对产权概念的界定。产权概念来自英美法系,在改革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人们权对产权的概念却认识不一,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中有着较大的差别。中国关于产权概念主要有以下观点:与人身权相对应的财产权说、财产所有权说、物权说、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说等。
产权概念的确定,不能脱离其本来的含义,同时也要考虑中国已有的概念体系。英美法系的产权,既表示财产,也表示财产所有权和相对于债权的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而且由于英美法系中的财产法与合同法是平行关系,所以,其本意是与债权相对的绝对权对世权,其范围相当于大陆法系的物权和知识产权。而中国传统上所使用的产权概念,一直是在与“人身权”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我们所使用的产权概念要包括英美法系的产权概念。综上所述,从产权概念的本来意思和中国实践中对有关概念的实践情况来说,将产权理解为物权是合理的。
从其含义来看,它与企业的经营权是基本一致的,但财产权的规定明确并且更强调其物权的性质。首先,法人财产权具有绝对性,其权利主体是确定的,而其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任何的部门、机关、团体和个人都负有不干涉企业依法行使其支配所拥有的财产的义务;其次,法人财产权具有排他性,同一财产上不允许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这样的权利存在;再次,法人财产权具有直接支配性,法人财产权的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只以自己的行为为要件,而不须要他人的介入为前提。
把企业法人财产权看作是企业经营的观点受到了许多的批评和指责,有人认为经营权是造成国有经济弊端的主要根源,它必然会回到所有权人过多干预企业法人经营权的局面,由此而断定经营权说是日益走向没落的理论。但是这种说法却经营不起推敲,没有说服力。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是以社会关系的性质为主要基础来划分的,那些属于基础性的社会关系直接为社会性质所决定,并在法律上体现为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企业经营权真实地反映了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国家和企业的关系,这是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性质所无法回避的问题,除非进行社会性质的变更,它并不因某个阶段性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调整而改变。
所以恶意处置公司的财产就只存在于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是必须要有股东开会决定才能够处置公司财产的。如果是独自企业就不存在是否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而且公司的法人处置财产通常是指法人代表来处置财产,如果没有经过其他股东的允许就私自恶意处置,那么肯定是属于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