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第几条?

更新时间:2024-04-14 20:25:11作者:未知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第几条?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第几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的,没有经济补偿。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什么?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综上所述,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很多小公司迫于经营压力可能宣告破产倒闭。这样,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要提前解除。公司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结算工资、停掉社保账户,并计算出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经过和员工确认,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可以作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模式,一次性辞退20或20以上的员工被称为经济型裁员。由于经济性裁员被辞退的员工,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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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有关规定,公司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签署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若是劳动者自己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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