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孳息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2024-04-16
更新时间:2024-04-16 23:26:53作者:佚名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归属怎么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孳息是“原物”的对称。指由物或者权利而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影响
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现代各国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了登记公示的原则,我国相关法律亦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但实践中不动产标的物的交付行为与所有权变动的登记行为有时同时发生,有时先后发生,这就给确定标的物的孳息归属造成一定的难题。
1、不动产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变动的登记行为同时进行的,此时交付行为与所有权转移同时发生,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一般不存争议,交付(所有权转移)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所有权转移)后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交付不动产标的物后再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此时买受人依据买卖合同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无论其是否支付对价,孳息均应归买受人所有。
3、先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后交付不动产标的物的,此时仍应以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作为判断孳息归属的利益分配点,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交付后孳息归买受人。在所有权变更登记行为完成后,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而未交付的,其占有标的物也不能认为是无权占有,而属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即迟延交付,其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中的孳息是指由标的物而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形成性质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除买卖合同具有明确约定之外,标的物在交付前后其孳息的归属是不一样的,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在交付之后,归买受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