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责任主体是谁?(民法高空坠物责任主体)

更新时间:2024-04-19 23:02:43作者:佚名

高空坠物责任主体是谁?(民法高空坠物责任主体)

一、高空坠物责任主体是谁?

高空坠物责任主体是具体侵权人,也就是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员。高空坠物并不一定属于意外伤害,高空坠物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风把玻璃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高空坠物伤人的申诉,一般是要立即报警,并保存好现场,对高空坠物对自己造成损失的证据进行拍照留并及时报警,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空坠物致人伤害甚至死亡,当属公共安全问题,要么是治安案件,要么是刑事案件,作为政府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有责任就此展开侦查。政府管理社会,应保障公共安全,公民享有安宁生活的权利。

二、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因为存在着高空坠物这样的一种情况,所以便会产生相对应的责任承担,这里的责任承担主要就是包括有民事责任承担,还有就是刑事责任承担,当然不管是哪种责任的承担,首先是需要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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