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施工合同备案要求有什么内容?
2024-04-22
更新时间:2024-04-22 23:16:57作者:佚名
一、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有购买租赁物的义务、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符合承租人要求的租赁物。由于买卖合同的内容与承租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这项义务意味着此时买卖合同的效力要受制于租赁合同。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人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应当履行相关的义务。首先,出租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的要求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以保证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其次,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实际受领租赁物,使承租人享有与受领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再有,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让他人或者设置抵押,以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
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在发生这种索赔权让渡的情形下,出租人有义务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二、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可分为哪几类
根据其性质和投资目的不同,出租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厂商类出租人即附属于设备制造厂商的出租人。
2.金融机构类出租人
即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类金融机构利用其资金势直接参与融资租赁交易,或者为了参与融资租赁交易而设立其属的租赁部或租赁子公司,在融资租赁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
3.独立机构类出租人
即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或者与租赁业务相关的财咨询公司和经纪公司。这类出租人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主要是用其专业的租赁技术,通过安排各种交易方式,面向特定客户群体,独立地进行融资租赁交易,保证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购买租赁物、协助承租人索赔这两者都是融资出租合同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还承担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因为买卖合同中的内容条款是直接与承租人的利益直接相关的,所以出租人是不能够随意变更合同中与承租人相关的合同内容的,这便是购买租赁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