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如何举证?
2024-04-24
更新时间:2024-04-24 23:16:01作者:佚名
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如何举证?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其一,将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纳入债权人的举证范围,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原则的要求。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中,债权人的诉求主张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债权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是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承担,只限于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依民事证据法理,除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外,债权人就其上述积极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其二,查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是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性和执行力的需要。基于确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及责任范围的客观需要,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不仅属于债权人的举证范围,也是法院审理和裁判必须查明的内容。“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果,就是把抽象的法律规定转化成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二、继承人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吗?
被继承人可以留下遗产,同时也可以留下债务,通常人们都会以为谁来继承谁就要承担起债务,实际上被继承人留有债务的,遗产继承人如果不继承遗产的话,是不需要偿还被继承人欠下的债务。
在我国的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如果留有债务的,首先应当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其生前欠下的个人债务,缴纳其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剩下的遗产才能由继承人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先继承了,那么,继承人仍需按照其继承遗产的比例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
(一)继承遗产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不是无限度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据此表明,对于被继承人接受遗产后,有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的义务,但仅在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责清偿。
(二)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由此可见,对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首先应给他们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依法清偿债务。
如果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了继承的话,就需要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偿还的。但是并不是全部偿还,而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可以不用偿还的。如果没有继承遗产的话,就不需要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