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收养条件有哪些?(一般收养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3-05-06 16:06:46作者:未知

特殊的收养条件有哪些?(一般收养的条件)

一般只要公民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就可以收养,但是有些特殊的收养还需要满足一些其他的条件,关于这类特殊的收养问题,特殊收养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怎么样的?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介绍关于特殊收养的条件问题。

依照收养法规定,特殊收养的条件如下: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

无配偶者——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态的人。

在无配偶的人群中,不少人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无意结婚或再婚,但他们却希望能收养子女,以释解孤独,并老有所养。为维护这些人的切身利益,收养法允许无配偶者收养子女。但对于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法》第9条则作了限定性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出于对幼女人身权益特殊保护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规定。

既然是对女孩的特殊保护,那么,如果收养的不是女孩,或者虽是女孩但对女孩的身心健康基本上不存在伤害危险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就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了。比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男性、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或女性,收养法就没有作出限定性的规定。所以,他们只要具备收养的一般性条件,就可以进行收养。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法》第7条对这两类特殊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于收养人同他们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所以,可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限制。

这四项条款是:

(1)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进一步放宽,除上述四项外,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款的限制。

3、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

《收养法》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根据这一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不像一般收养中那样受下列条款的限制:

(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2)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收养人是——①年满30周岁

②无子女

③有抚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④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⑤只能收养1名子女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婚姻法》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不是法定义务,它是以自愿为前提的。一旦形成这种抚育关系,孩子就会与生父母和继父(母)形成双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当生母(父)先于继父(母)死亡时,或继父(母)与继子女在日常生活相处时,往往会因双重权利、义务界限的不明确而发生继父(母)对继子女推诿责任的纠纷。因此,收养法允许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并在条件上作出了上述放宽性规定。

4、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这里的弃儿是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8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收养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所以,国家鼓励这种收养。因此,只要收养人确实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论其是否有子女,都可以进行收养。

但是,有配偶者应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仍须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

符合以上特殊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可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收养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对于特殊收养的条件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更多关于收养方面的问题,如收养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如何办理收养公证?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会帮助您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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