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的股东司法解释包括什么?
2024-04-29
更新时间:2024-04-29 23:07:39作者:未知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充分了解股权代持的相关问题和风险后,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其对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民币 万元出资【该出资占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的 %,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合伙人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合伙人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出资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登记名册上登记、以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身份参与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
利、出席合伙人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决议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享有实际的合伙人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投资所形成的合伙人权益,而对该出资所形成的合伙人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转让和质押的权利。
2.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决议、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承担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合伙人身份参与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或对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合伙人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合伙人权益。
3.作为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名义合伙人,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在乙方自身作为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合伙人、且所持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比例(不含代甲方所持份额)大于50%的情形下,如果乙方自身作为合伙人的意见与甲方的意见不一致、且无法兼顾双方意见时,在此情形下,甲方应同意乙方按照乙方的意见进行表决。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该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五、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包头市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此后无内容)
甲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月乙方(签章):身份证号码:签约时间:年月年日 日
代持股的行为是属于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委托事项情况,相关情况是需要签订上述内容的协议来进行认定的,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需要签字盖章后才可以具备法律效力,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的股权情况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