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邀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5-09 17:02:00作者:佚名

合同要约邀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合同要约邀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行为、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这并不是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理由。判断一个行为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不是看它在事实上处于什么阶段而是要看它的法律效果。对要约邀请而言,行为人并非一概无须承担责任,行为人在要约邀请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时,仍然要承担民法典上的责任。

提出交易条件或提出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这种要约邀请之所以是法律行为,是因为它依据邀请人的意志,在邀请人与受邀请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受邀请人是权利主体。这个权利是依照邀请人单方面的意志产生的。

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合同在签订以之前,双方当事人是需要经过协商磋商这个阶段的,在此之前如果相关人员发出要约或者是发出要约邀请,都是可以的。但是要约邀请,如果撤回的话没有造成损失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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