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的案件需要公告吗,确认选民资格案件
2024-05-10
更新时间:2024-05-10 20:08:53作者:未知
一、行政诉讼独任审理制度的适用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二、刑事诉讼独任审理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三、选民资格案件可以独任审理吗?
选民资格案件不可以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判组织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四、民事诉讼二审可以独任审理吗?
民事诉讼二审不可以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由此可见,用独任审理制度审理行政案件,也建立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不过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也会依法转成普通程序,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一般都是合议庭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