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审理案件能否上审委会是什么
2024-05-10
更新时间:2024-05-10 23:02:13作者:佚名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集团,其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最高法审委会的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由院长(1人),常务副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机构简介
性质
审判委员会是中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形式,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业务方面的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其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组成
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其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法院院长主持,成员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数是单数。其实它是不参加审判的权利组织,特别是其关于审判业务的决定必须予以执行。很多学者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利弊都在评论,莫衷一是。但是,其的权威性是自不待言的。
必要性
首先,形成良好的“治疗方案”的前提是发现“病因”。审委会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原因在于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审判组织内部都并不设置审委会,这是学界所认同的,也经常是学界对中国审委会制度提出质疑的理由之一。但我们不能就此以“与世界接轨”为理由而全盘否定现存的审委会制度,同时审委会的存在,至少对于基层法院而言,对于保障更为良好的司法是必要的,或者说是利大于弊的 。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们不主张立刻废除审委会制度,而主张保留审委会制度,同时转变其部分职能。这实际上就是要对该制度“动一次大手术”,而这前提就是要能够将制度这一“手术对象”身上存在的“病变”处找到,否则就显得有些盲目。
其次,发现问题的过程事实上就是反思制度存在的瑕疵的过程。尽管对废除审委会制度持反对态度,但一项制度如果期望能够长远、正常地运作下去,就必须能够为人们所真正广泛地接受和认可,避免“说三道四”。回避存在的问题不是支持一项制度的明智之举,而应当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完善制度,从而赋予其生命力和说服力。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对于这个法院审判委员会的确立就是为了更好的让法院进行一个经验的总结,从而更好的审理案件。所以说这个委员会的设立对于法院来说有一个非常好的促进作用,更好的完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