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保险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类型
2024-05-16
更新时间:2024-05-16 23:04:03作者:未知
一、无法协商处理保险纠纷向谁投诉?
无法协商处理保险纠纷可以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二、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保险纠纷日趋增多,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可能没有仔细审查保险合同的内容,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购买商业保险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不能只听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