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的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5-17 17:10:24作者:佚名

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的规定是什么?

(一) 自首、坦白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说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最直接的规定。该条文明确指出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首或坦白也即认罪认罚都会获得刑法相对缓和的评价,从而获得从宽处理。

(二) 简易程序

所谓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基层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就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适用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及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简易程序有利于缓解人民法院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早日摆脱诉讼之累。简易程序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贯彻“从宽”刑事政策和实践“刑事宽和”理论的典范之一。

在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通过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有利于推动部分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减轻当事人讼累之苦。与此同时,简易程序也是切合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三) 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公检法依法对案件从宽处理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

2、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

3、被害人自愿和解;

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5、属于法定范围内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和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是国际司法发展的趋势,体现了公平和效率价值。

尽管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和被害人没有太大的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犯的是公共利益,打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国家行为。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公共利益,但是受害人自身也受到了重大的伤害,理应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赔礼、道歉乃至补偿。

我国刑事司法打击犯罪的初衷也并非将受害人完全脱离于刑事司法之外。刑事和解制度给被害人提供了一个进一步参与刑事司法的契机,一方面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实现妥协和解,尽可能的减少对被害人的伤害;另一方面刑事和解并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完全宽和的态度乃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实现一种平衡。

这种平衡来源于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取舍和公共利益权衡的一种微妙平衡。并不等于说刑事和解制度牺牲公共利益而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这是一种误解,刑事和解制度只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难免是会遇到相关的刑事犯罪的案件的出现的,此时我们不要慌张,一定要及时的注意和了解相关的刑事法律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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