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走私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024-05-18
更新时间:2024-05-18 20:07:29作者:未知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性质是什么
一是存在与之相应的义务规则即义务履行应依照的条件,
二是存在符合义务规则中所规定的条件的事实情况,即条件事实。
义务的性质如何主要取决于义务规则属于何种性质。因此义务按其性质来说,大体可分为法律义务、道德义务、宗教义务等,不同性质的义务,其所依据的规则以及违反该义务后行为人所承担后果也不相同,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是承担法律责任,所依据的义务规则是法律,违反道德义务的后果是要承担道德责任,所依据的是道德规则。
因不真正不作为犯中对作为义务的违反,要承担的责任是刑事责任,而承担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后果。由此可以说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义务且是一种刑事法律义务,它应具有刑事法律义务形式和实质的特征,与道德义务和其他社会规范义务相区别开来。不真正不作为犯所违反的作为义务,依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只能是《刑法》所规定的刑事法律义务,具有《刑法》强制性。
“不论某一特定义务是规定在何种法律部门中,抑或是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都必须和一定的刑事法律后果相联系,即只有当某种法律规范的制裁部分具有刑事制裁的内容时,其相应的法律义务才有可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否则,某种法律规范的制裁部分不包含刑事制裁的内容,即某一特定义务的不履行并不必然引起刑事法律后果时,该义务就不能作为认定不作为犯罪的根据。如在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只能引起某种经济上的法律后果,则其负有的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就不是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
最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可以理解为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是不作为犯的事实和构成。不管是哪种犯罪形式最后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最后都要承担后果,社会秩序需要维持稳定,不法分子终将会遭到反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