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集合犯的概念有什么(刑法中集合犯的概念有什么区别)
2024-05-19
更新时间:2024-05-19 20:03:55作者:佚名
一、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作为义务)。
在一个儿童不慎落入水中的情况下,岸边任何人的有效救助行为都可以使该儿童幸免于难。在此意义上说,任何人的不救助都是该儿童死亡的原因。但是,如果认定岸边没有救助的任何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则明显不当扩大了处罚范围。只有那些在法律上应当保证不发生死亡结果的人的不救助行为,才值得作为犯罪处罚。
这种处于保证地位的人,理论上称为保证人。而哪些人属于保证人,关键在于哪些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以防止结果发生的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一方面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而不包括单纯道义上的义务;另一方面要求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以保证危害结果不发生,并非不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消极义务(故理论上称为作为义务)。据此,与落水儿童没有抚养关系的过路人不抢救该儿童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因为他只有道义上的义务而没有法律性质的义务。
反之,与落水儿童具有抚养关系的父亲不抢救该儿童的,则是不作为犯罪,因为他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而且这种义务的内容是抢救落水儿童的积极行为。由于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为前提,故需要说明作为义务的来源。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至于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则应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当履行义务面临一定危险时,不能要求行为人冒着生命危险去履行义务。“能够履行特定义务”不仅意味着行为人具有实施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行为人在此期间实施的其他行为,并非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不作为之所以能成为与作为等价的行为,在于它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当不作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时才构成犯罪。从要求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而言,该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作为是否与作为等价,并不只是取决于是否发生了结果;当刑法规定某种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发生危害结果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作为也可能成立犯罪。
二、不作为犯罪的构成因素有哪些
1、行为人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2、行为人履行特定的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特定义务。
(一)行为人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一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构成的前提条件,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的义务,就无法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纯正不作为犯罪中的主要来源,也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这种不作为能够对于危害结果形成的关键因素。所谓能够履行义务,是指行为人自身有能力和客观上有条件履行义务,即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性。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因而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也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三)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特定义务。在认定有没有履行时,不能简单以行为人的身体动静为标准,而应以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作为是否得以实施为标准。
《刑法》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因素有行为人和相关人存在法律义务关系,或者救助相关人员属于行为人的特定义务,比如被雇的救生员,但具备义务的看护区域内有人进行求救,那么该救生员就需要履行相关的救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