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对向犯成立共同犯罪吗?(片面犯罪和共同犯罪)
2024-05-21
更新时间:2024-05-21 23:01:51作者:佚名
一、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哪些?
作为义务问题在非纯正不作为犯理论中历来被认为具有重要的地位,看作是不作为犯的构成要素的两要素之一。义务的来源有四个:
1.职务要求的义务;
2.法定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为造成的义务。
作为义务在非纯正不作为犯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考察罪与非罪的关键。前三种义务比较好判断(要注意法定义务并非仅仅是刑法规定的义务,还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难以判断的主要的就是第四种——先行为造成的义务。
行为人如果有救助的义务而不救助,造成他人死亡的,就可能负刑事责任,否则就不负责任。如同样是行为人追打他人,导致他人跳河逃跑,结果被水淹死的情形,如果行为人非法侵害他人,其追打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就应当负有救助的义务,如果被害人有过错,如盗窃他人财物或伤害他人而引发追捕,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正当性,行为就没有救助义务。同样,司机在高速公路上放任乘客下车,从而造成乘客死亡的行为也应当看作违背了自己的义务。总之,这里需要考察的是行为人先行为的性质问题。
二、作为可能性
义务方面注意到的是行为人的先行为,而作为可能性则注意的是行为人的后行为。行为人的作为可能性考察是认定非纯正不作为的另一关键问题。作为可能性是指行为人是否有能力实施救助义务,是否有作为的能力问题。
如将人推入水中(非杀人目的),如果行为人有救助能力而不救助,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的后果的,其可能负有故意杀人或故意重伤的责任;自己不会游泳,不能救助,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则可能构成其它方面的犯罪(如过失犯罪)。
作为可能性问题在不作为的犯罪构成中往往不被我们评价,认为行为人只要有救助义务而不救助就构成了犯罪,这是一个片面的说法。关于作为可能性的问题,是与期待可能性理论紧密相连的。法律不强人所难,刑法不可能期待一个人去牺牲自己的生命或重大利益去维护他人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就在于职务,法定法律和他的先行为造成的义务四个方面。当一个行为人,他有能力有义务去做某一件事情,但是因为他没有去做,而导致了一定的后果,而这个后果本来也是可以避免,那么这个行为人他的不作为行为就可能会构成不作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