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共同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2024-05-22
更新时间:2024-05-22 17:05:21作者:未知
一、地域管辖恒定的具体规则是什么?
在一些给付之诉中,因为自立案到执行终结往往会有一个较长的诉讼期间,利息、实际损失等赔偿数额随之也在不断扩大,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原告权益,在具体诉讼请求中,依照一定的计算标准附加一个变量的请求。比如,利息损失请求一项会写成: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多少元及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每日万分之几的利息及罚息等损失。这种诉法已在金融诉讼中被广泛采用,并被司法实践所确认。但在其他类诉讼中,由于诉讼标的含有不确定因素,法官是否支持会产生差异,甚至有时反而会被对方当事人恶意利用,借助诉讼程序中的不规范现象,通过级别管辖异议拖延时间,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迅速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公民在其户籍迁出后,迁入异地之前,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仍然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地。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就是说民事诉讼管辖的法院是被告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提起诉讼的公民被告的居住地还有住所地不一样的情况,人民法院的选择按照经常居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