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5-24 17:06:04作者:未知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1)民事主体之间就物权认定方面发生争议。这种争议主要表现为:对某人是否对某物享有物权发生争议,一方认为其无权,而另一方认为其有权;对物权的支配范围发生争议,即对权利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发生争议。

(2)利害关系人一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请求。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一般是直接向法院提起,但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提起。比如,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可以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提起;关于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可以向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提起。一般而言,行政部门的裁决都不是最终的。物权确认请求权根据确认的类型不同,包括确认所有权请求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请求权。请求确认所有权之争执通常发生在物的真正所有人与非所有人之间.而请求确认他物权之争执通常发生在他物权人与所有人或他物权人与其他人之间。

二、物权请求权的特征

1.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前提。将物权的确认置于物权的保护一章中,表明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通常物权请求权的行使都是以物权人享有物权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在物权人享有物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该请求权。但在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时候,当事人不能直接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必须首先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也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发挥《物权法》确认产权、定分止争的功能。

2.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一方面,它是对所有权的确认。它是保护所有权的前提,因为返还所有物、排除妨害等请求权有权的确认为前提。如果所有权的归属不清,则无法适用所有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它是对他物权的确认。

3.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必须向有关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在物权的归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在登记机构要求办理更正登记。更正登记虽然是对先前登记的纠正,但实际上也是对登记权利的重新确认,因此更正登记本身具有重新确认的功能。当事人除了可以要求更正登记之外,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确权之诉,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当发生产权争议时,只有人民法院的确权才是最终解决争议的途径。

4.确认物权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利害关系人包括真正权利人、对物主张权利的人,以及与他们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在物权确认中,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主张权利。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主张确认权利,则不利于稳定财产秩序,增加法院的诉讼负担。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适用条件,一般是双方就有关物权确认的情况存在争议和矛盾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物权的产生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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