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更新时间:2023-11-08 12:03:29作者:未知

代位权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1]由此可以看出,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可成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由于代位权是与债权与生俱来的一种特殊权利,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那么债权也不存在,债权人也不应该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是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同时,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还必须是到期债权。此外,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如受赠予权,继承权等,即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不得请求第三人履行。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对于债权应当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应当行使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届期满,若不及时行使,债权将有消灭或丧失的可能,如合同债权因长期不行使将可能因时效届满而消灭;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能够行使债权,不存在任何行使的障碍,他完全有能力去行使债权;不行使是指债务人消极地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债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

代位权主要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必须到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由于代位权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因此它只适用于债权而不能实现的特殊情况。所谓保全债权的必要一方面是指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那么债权人只需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可,无行使代位权必要;另一方面指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即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就不应再对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为保护债权,法律赋予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而此时这些权利必须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之后才能成立,这也可以说是对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一种限制,防止债权人滥用。至于代位权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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