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

更新时间:2023-11-12 18:02:18作者:未知

哪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

证据的搜集是很重要的,现实中有的时候是由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有的时候也可以申请司法机关搜集,但不管是由谁来搜集证据,都要保证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对于一些证据可能就是不合法的。那到底哪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呢?以下是为您做的具体介绍。

一、哪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

1、作证主体不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言,不符合法律对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是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以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是不合法的;行政诉讼中,被告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3、表现形式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证据的7种表现形式,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是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而作出的规定,如不符合以上7种形式,即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4、证据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续才能成立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书证,必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的结婚证。

二、哪些民事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

通常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代自己出庭进行诉讼。但是,有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这里所说的拘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必须是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拘传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

3、被告拒不到庭须是无正当理由。

此外,拘传进行前,人民法院应告知被拘传人拒不到庭的后果,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其仍拒不到庭,方能执行。

在分析了上文后,我们了解到搜集到的证据材料,必须要具有合法性,否则的话也是不会被采纳的,那么证据的搜集就无意义了。至于哪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上文中已经进行了阐述,而其中最重要,也是大众都知道的就是程序违法的,和直接作假的证据。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山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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