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何不同
2023-04-16
更新时间:2023-04-16 07:02:46作者:佚名
为什么有些单位招聘时只招男生?因为国家有规定对女员工的优待所以有些单位就形成了性别差异待遇,下面广大女同胞们来了解一下自身的特殊保护有哪些,方便认识与争取自身的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建国以来,我国颁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的规定,逐步形成了一套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在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的规定主要:
(一)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我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机会。妇女就业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从经济角度看,妇女是伟大的人力资源,只要安排适当,就会形成强大的生产力。要充分发挥妇女的作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安排妇女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凡是适合妇女从事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工,不得提高录用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而拒绝招收女职工,在安排妇女工作时,凡适合妇女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地使用妇女,对那些使妇女的生理机能不能处于正常状态,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职业应当禁止或者限制女职工参加。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职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妇女。
(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
由于女性的生理机能和身体结构都与男子不同,各种不良劳动条件及各种职业危害会对妇女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因为矿山井下一般劳动条件都是非常艰苦的,作业环境差,危险因素多,劳动强度大。从事矿山井下劳动这里是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到井下进行治疗和抢救等。目前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禁止妇女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
劳动法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少。《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一级;指数大于15小于20,体力劳动强度为二级;大于20小于25,体力劳动强度为三级;大于25,体力劳动强度为四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也就是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的劳动。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其他禁忌性劳动,按照1990年1月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除矿山井下作业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三)对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从事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还肩负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主要职责。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是完成这一人类自身再生产重担所必不可少的时期,在女职工生理机能发生变化的期间,更需要对女职工加以特殊的保护。
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所谓高空作业,又称高处作业,根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包括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在低温和冷水中作业会对月经期的女职工的生理卫生产生不良影响,所以不得安排月经期女职工从事低温、冷水作业。
不得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746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为保证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对于最大班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40人至100人之间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水器,对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外阴冲洗器。
女职工在已婚待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铅、苯、汞、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高处作业。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8点时间,从事劳动或者工作。对于大多数用人单位都应执行这一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期内,积极创造条件,达到要求。从事工作的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当设立工间休息座位。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90天产假,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如果孕妇早产,可以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女职工休产假90天,是为了保证产妇能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者推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现行的做法是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假日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哺乳期间的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有: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每班两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两个月。其他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
以上就是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由于性别不同,男女职工在单位的待遇不同,所以用人单位更喜欢用男生,就造成了性别歧视,但是女职工在耐力和适应力上优于男性,所以广大女性同胞们要更加努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