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3-04-18 13:04:59作者:未知

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赔偿标准)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合同违约的话违约方会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合同违约责任是什么呢?有哪些违约责任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 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当承揽的民事责任。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对当事人违约的经济制裁,它表现为违约方丧失一定经济权利或增加一定的经济义务。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但在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仍不可能避免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这必然给另一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带来困难,造成损失 。因此,给违约者以制裁,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2、 合同违约责任的特征

(1)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即使与该合同有牵连,也不构成该合同的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

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尽管有强制怕特点是,但是仍有很大的任意性,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安排。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可以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此种约定避免了违约发生后确定损害赔偿的困难,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及时解决,也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地未来可能承担的风险。当事人的约定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设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公正合理,法律也要对其约定予以干预。如约定违约金过少或过多,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如果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 ,也将会被宣告效或撤销。

(3)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债务既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劳动,也可能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劳动。无论何种义务,都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如不履行债务,其后果就会产生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为条件的。合同作为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就会产生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的成立 ,必须以一方违反合同义务为条件下。

(4)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制裁性双重属性

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其补偿性是指设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在于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损害赔偿以对方的实际损失为标准。违约责任具有制裁性,不过其作用逐渐被减弱。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违约事实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1、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预期违约又可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实际违约又可分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

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下,但并不是所有的不发霉地、不适当履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只有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时,才承担违约责任。

2、有损害的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上损害 。这种损害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害。

对于尚未发生的损害,不能赔偿损失。损害是可以确定的,首先要能够通过金钱来计算确定 ;其次,债权人能够通过举证举证加以确定。损害是当事人可以预见的,也就是说,这种损害只能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预见范围内的损害 ,如果当事人无法预见性,则不构成损害 ,当事人对此种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违约损害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直接损害是指违约行为直接造成标的物的损害 ,如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已花费的开支等到。间接损害是指违约行为造成标的物的损害以外的其他损害 ,如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收入,因违约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等。

3、违约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前因后果的关系。

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因果关系对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表现在因果关系决定着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区分,而且也是对损害赔偿范围作出限定的标准。因果关系也是确定双方种自应承担的责任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只要有违约行为,无论其主观上是否不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 ,违约人在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如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的故意等情况,也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主观上的过错并不一定是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采取补救措施等。这些方式有时单独适用,有时同时适用。

a)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劳动,并不得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

继续履行是在对方违约时,守约方维护自己利益的方式 ,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如果守约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则合同不得继续履行。

(2) 违约方有履行能力。如果违约方客观上已无继续履行的能力 ,则合同也不能继续履行。

b)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约后,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支付违约金是合同普遍采纳的一种责任形式。

违约金是预先规定的,即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而产生,不论违约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是否已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只要有违约事实且无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违约金。

违约金责任的产生是违约金条款生效的结果表明。但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并非任何情况下都当然生效。如违约金条款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1) 载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无效,被撤销或不成立 ,则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此时,当事人虽有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其依据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金条款。

(2) 在违约金条款与赔偿损失条款并存时,可以认定违约金条款无效。不然,违约金条款可使守约方获得双倍或较高赔偿损失,违背了违约金作为民事责任的补偿性。

(3) 违约金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合同中的价款或报酬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价款或报酬的总额。不过,一般是对超过的部分确认无效,未超过部分有效。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主要依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依照法定约定违约金计算成本。

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不能当然免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当事人迟延履行时,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人。

c) 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钷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里所说的赔偿金,是指违约赔偿金。实际上,当事从没有违约时,也存在支付赔偿金的问题。违约赔偿金的数额与当事人的损失一般情况下是相等的。

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条件:一是存在实际损失;二是有违约行为,一违约方有过错;三是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到;四是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违约金。

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出口;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由违约方承担。

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发生损失的,如果当事人因同一原因而获得某种利益时,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中,应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

d)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当事人一方有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时,法律赋予对方当事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既是对受害方的一种补救手段,防止因对方违约造成更大损失 ,也体现了对违约方的惩罚与制裁。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加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但受害方解除合同后不能再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1、免责事由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是由于发生了某种非常情况或者意外事件 ,使合同不能按约定履行进,就应当作为例外来处理,这就是所说的免责。

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地,将被免除履行义务劳动,并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统称为免责事由。法定的事由通常就是指不可搞力。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则包括了免责条款和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一般来说,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只是对法定的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的补充。对于约定的其他免责条款,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在这些约定的事由发生以后,法律承认它们具有免责效力,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则无效。

2、不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动作,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具有如下特性。

(1) 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一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改革腓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发生不能预见到。在正常情况下,对于般合同当事人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客观方面,即于一般合同当事人能否预见到的或具有专业知识的一般水平的人能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二是主观方面,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条件来判断对事件的预见性。

(2) 不可避免性。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发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合理措施,但是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就是事件发生的不可避免性。

(3) 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情况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这一后果克服不了。如果某一意外情况发生面对合同履行产生不利影响,但只要通过当事人努力能够不影响克服,则这一意外情况不能构成不可抗力。这种不可克服性,往往是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4) 履行期间性。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时,其发生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发生后,履行期限届满前。当呈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任。

3、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一个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后,可能引起三种法律后果: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全部责任;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当事人可部分履行合同,并免除其不履行部分的责任;三是合同不能按期履行,当事人可延期履行合同,并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逼供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 不可抗力条款

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称为不可抗力条款,其作用是补充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所规定的不足,便于当事人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及时处理合同。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条款应包括下述内容:

a) 不可抗力的范围。

由于不可抗力情况非常复杂,往往在不同环境下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是有必要的。

b) 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通知另一方的期限。

c) 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机构及证明的内容。

d) 不可抗力发生对合同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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