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船厂遭街道办违法强拆,第二次提行政赔偿诉讼将开庭

更新时间:2024-05-24 19:11:43作者:无忧百科

南京一船厂遭街道办违法强拆,第二次提行政赔偿诉讼将开庭



被拆厂房 本文图片由受访者供图

2024年5月22日,澎湃新闻从江苏天鼎船业有限公司(下称:天鼎船厂)相关负责人彭先生处获悉,南京市江北新区法院将于6月14日开庭审理该公司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天鼎船厂于2019年8月被南京市浦口区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强拆。法院判决认为,桥林街道办未经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认定,直接组织相关人员拆除涉案建筑,属于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而为的行为,依法予以撤销,但鉴于该行为已实际发生,并不具有可撤销性,依法应确认其违法。

此前,天鼎船厂于2022年5月就向南京江北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希望法院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直接判赔损失金额。但法院认为,应由桥林街道办继续对天鼎船厂的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量其他同类项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先行处理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2023年11月3日,桥林街道办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向天鼎船厂赔偿3408万余元。天鼎船厂认为赔偿金额与公司的资产不符,遂再一次向江北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街道办强拆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天鼎船厂相关负责人彭先生介绍,2002年,天鼎船厂作为招商引资项目被引进,登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双云村开展经营。2018年,南京市委及市政府根据江苏省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督查意见,制定了《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将“桥林十里造船带”列入《长江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三年计划》。2019年3月,浦口区政府制定了《2019年浦口区长江沿岸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将天鼎船厂列入拆除范围。

彭先生称,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应由浦口区拆迁中心进行拆除补助政策和标准制定,然后由桥林街道完成调查摸底、提交数据及拆除项目的资产(房产)评估工作,并负责专项拆除的具体工作。但2019年8月9日凌晨4时许,在前述相关前置工作并未完成的情况下,桥林街道办组织人员将天鼎船厂强拆。

天鼎船厂遂将桥林街道办起诉至南京江北新区法院。桥林街道办辩称,天鼎船厂内建筑系违法建筑,其拆除行为合法有据。2021年6月20日,江北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桥林街道办2019年8月9日拆除天鼎船厂厂房、设备、构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书显示,江北新区法院认为,结合现场强拆情况及本案其它证据来看,足以认定天鼎船厂厂房、设施等的拆除行为系由桥林街道办为履行整治拆违拆除工作主体责任而组织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浦口区区划范围内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对辖区内涉嫌违法的建筑有调查、查处等职权的单位系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桥林街道办对辖区内涉嫌违法的建筑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应职权。法无授权不可为。本案中,桥林街道办亦未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认定直接组织相关人员拆除了涉案建筑,该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而为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该行为已实际发生,并不具有可撤销性,依法应确认其违法。

桥林街道办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2022年1月27日,南京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桥林街道办上诉,维持原判。

船厂提行政赔偿诉讼,法院认为应由街道调查后先作出赔偿决定

法院确认桥林街道办强拆违法的判决生效后,天鼎船厂立即向江北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桥林街道办赔偿其各项损失。彭先生称,该公司曾于2018年委托评估公司对公司财产进行评估。2018年9月10日,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1.33亿元(评估基准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彭先生认为,因公司已被强拆,标的已灭失,桥林街道办应依据《评估报告书》赔偿。

江北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桥林街道办强拆天鼎船厂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桥林街道办对拆除过程中造成天鼎船厂的合法的直接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桥林街道办有义务对天鼎船厂拆除项目资产进行调查摸底、评估,但桥林街道办并未全面完成相关工作。现双方对于被拆除的厂房、设备、构筑物的数量及权属、赔偿标准等各执一词,为体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天鼎船厂的合法权益,本案应当由桥林街道办继续对天鼎船厂的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量其他同类项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先行处理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2023年3月30日,江北新区法院作出判决,责令桥林街道办在判决生效3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

天鼎船厂上诉称,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被拆厂区的价值损失,对于该项争议一审法院应当就赔偿的价格作出明确的评析,并直接判令桥林街道办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款,但一审判决将赔偿的决定权交给了桥林街道办,赔偿多少由桥林街道办决定,如此一来本属于给付之诉的赔偿案件,被一审法院处理成了履职之诉的行政案件,如果一审判决生效以后,双方还会产生新的争议,届时又要耗费司法和行政资源,使得一场行政赔偿诉讼循环往复。此外,一审判令桥林街道办作出赔偿决定,实质上是让桥林街道办履行征收补偿的职责,该判决与最高法院案例“不能以补偿代赔偿”的司法精神不符,会助长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作风。

2023年8月14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天鼎船厂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法院驳回了船厂的上诉,图为法院资料图

认为街道办赔偿金额不能弥补损失,船厂二提行政赔偿诉讼将开庭

2023年11月3日,桥林街道办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向天鼎船厂赔偿3408万余元。

《行政赔偿决定书》显示,2020年,浦口区水务局牵头起草了《浦口区2019年度长江岸线专项整治“以奖代补”导则》,并通过了区委常委会审议,评估单位根据前述导则,并参照相关规定,对天鼎船厂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本机关(注:指桥林街道办)决定按照法院生效判决,依据评估报告,给予天鼎船厂未登记房屋、装修、附属物、苗木、停产停业损失等共计3408万余元。

彭先生认为,桥林街道办“以奖代补”“以补代偿”,赔偿金额远不及该公司遭受的损失,也印证了其此前的担忧。无奈之下,天鼎船厂再次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5月22日,彭先生收到江北新区法院传票,显示该院将于6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