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凑钱替67岁父亲交私生子抚养费
2024-05-28
更新时间:2024-05-28 03:11:49作者:无忧百科
江苏泰州男子叶某67周岁,有一儿一女,3个孙辈,子女刚替父亲偿还了80万元银行贷款,近日突然又收到法院一份《执行通知书》,要求叶某支付抚养费,原来,叶某在外竟有个快18岁的私生子。
子女凑钱替67岁父亲交私生子抚养费
“我愿意替父亲给付抚养费。”听到这句话,执行法官长舒了一口气。
原来,在一起未成年人抚养费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叶某因未按时给付抚养费,被儿子诉至法庭,案件经二审调解后,叶某仍未按期履行,泰州海陵法院遂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叶某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叶某育有婚生子女各1名,且均已成家,他已是3个孩子的爷爷。叶某的子女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大为吃惊,对突如其来的抚养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经过执行法官的告知,子女这才知道父亲在外面还有一个快18岁的私生子。因叶某原配年龄较大,子女怕生母知道后受不了惊吓,执行法官配合子女一起瞒着叶某原配。但执行案件必须进行下去,法官要求叶某到案处理。
不久后,叶某到达法院,因本案系涉民生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叶某主动履行,叶某也与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承诺一个月内履行。没想到,履行期限将近,执行法官再与叶某确认时,叶某已经开始闪烁其词,履行期限一到,再与叶某联系,电话已经无人接听。
随后三个月,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叶某住处,均未能发现叶某的行踪,向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知,也只能得到叶某还在泰州的消息,无法锁定叶某的真实住所。因申请执行人系未成年人,不能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其法定代理人因没有拿到抚养费甚至对法院产生了敌视情绪,认为是法院放走了叶某,矛盾一时无法调和。
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叶某在法院另有一笔银行贷款在近期结清,虽是担保人及其子女代为履行,但也为本案执行完毕提供了可能性。执行法官认为,虽然不能直接执行叶某子女的财产,但本案的突破口应该还在叶某子女的身上。
在一次常态化的夜间执行中,执行法官原本并没有把这个案件列入计划,但因为心中总记挂着,抱着再试试的心态,前往了叶某女儿的住处,没想到正好遇到叶某在门口与人闲聊,立即上前传唤。叶某因醉酒,与执行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执行法官以叶某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拟移送叶某拒执罪。
此时,叶某的子女担心,父亲如果受到刑事处罚,自己和孩子们会在以后的工作、上学等方面受到牵连,于是主动到海陵法院协商抚养费处置,但表示因刚替父亲叶某偿还了80万元银行贷款,暂无法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开始与申请执行人展开拉扯,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就在海陵法院对叶某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再次决定司法拘留时,叶某的子女终于认识到这次法院是来真的了,筹措了6万余元抚养费,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现代快报/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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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6旬阿姨再婚后想把87岁老母赶走:让国家解决住处
都说一家人没有隔夜仇,但是家住上海浦东的朱女士却一纸诉状将自己87岁的母亲陈老太告上了法庭,还要求母亲从自己家搬出去。
陈老太和外孙女小雅、女儿朱女士以及朱女士的再婚丈夫王先生一起住在115平的三居室里,而这套房子里只有朱女士一个人的名字。
原本一家人住得好好的,59岁的朱女士却觉得自己每月2000元的退休工资太低,想要卖掉现在的房子置换一个小房子,并且用差价来改善生活。但是这样一来,母亲就没有居住的地方了。
图为朱女士的母亲陈老太
陈老太以前是一名船舶工程师,每月有6000元退休金,所以她提出自己可以每月补贴1500元,女儿小雅也提出可以每月补贴3000元,但是朱女士仍执意卖房。
朱女士的母亲陈老太以前是一名船舶工程师
朱女士为何
执意卖房?
陈老太表示,女儿执意卖房是因为女婿从中教唆。而小雅也表示,母亲的再婚对象曾提到要把现在住的这套房子卖掉,不卖就离婚。
朱女士的女儿称母亲的再婚对象曾提到把现在住的房子卖掉
尽管陈老太认为自己女儿鬼迷心窍,女婿动机不纯。但在朱女士眼里,现任丈夫王先生是烈士之后,有知识有阅历。“我们两个是灵魂上的结合,很谈得来,他像我的父亲、长兄,知识渊博,我天天在听他讲故事。他们圈子的人和我们不一样,境界不一样。”
朱女士称和再婚丈夫很谈得来
而且朱女士还坚持,这场官司是因为自己无法忍受和母亲共同生活,而且她想让女儿小雅和陈老太分开。朱女士解释,自己的女儿今年已经30岁却还与外婆共住一屋,没有谈恋爱,也没有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朱女士称母亲过分
女儿:母亲没地方住让国家解决
在朱女士看来,这套房屋是她2000年时全资购买的,作为唯一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物权。但陈老太太在法庭上提出,案涉房屋虽然只写了女儿一个人的名字,但是购买时,自己是出了钱的,应当有居住权。但朱女士则否认了这点。
那么,这个房子到底是谁买的呢?事情要从三十多年前说起。
1988年朱女士前往日本留学、结婚,并在1993年和前夫生下了女儿小雅。小雅7个月大时,朱女士将她送回上海,交给陈老太照顾。由于老房子年久失修、外墙漏水,2000年,陈老太让女儿回国在隔壁楼盘新买了一套房,与丈夫和外孙女共同居住。2001年,陈老太将老房子卖掉,并将25万卖房款寄给女儿。
那么25万算不算陈老太太所出的购房款呢?法院认为,因为时间久远,出资情况难以确定,并且这点也不属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案件的关键,还是要看老人是否有其他适合安享晚年的地方。
对此,朱女士表示,母亲陈老太太和大儿子有着一套共同共有的房子,如今住着哥哥一家三口。不过,法院在调查中了解到该房屋使用面积不过20平左右,朱先生和妻子、儿子一家三口居住已经是捉襟见肘。
但是朱女士却认为哥哥应该赡养母亲,即便居住条件有限,但也不是问题。即便哥哥家住不下,国家也可以安排。
朱女士称母亲的住处国家可以安排
法院:违背公序良俗
驳回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女士在需要母亲帮忙照料女儿时同意母亲入住,如今欲置换房屋,在未对母亲的居住做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要求母亲搬离,违反法定赡养义务,也有违公序良俗。
法官表示:朱女士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根本就没有考虑过,母亲从房子里迁出后该居住在哪里,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朱女士是房屋的产权人,但是也不能在没有任何可行安置方案的情况下,把母亲赶出去。
最终,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驳回朱女士要求母亲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
事已至此,面对判决,朱女士不仅毫无悔改之心,还心心念念着自己如果和丈夫离婚了怎么办。对此,法官怒斥:“你只想着你自己吗?先安排你80岁母亲的生活,再安排你自己的。你母亲之前不光为你付出,还为你女儿付出,比你为你女儿付出得远远多。”
目前,法院建议朱女士进一步和兄长协商,妥善解决母亲的居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