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调整房产税政策 “三无”人员新购首套房不再征税

更新时间:2023-09-21 10:03:42作者:无忧百科

重庆调整房产税政策 “三无”人员新购首套房不再征税

9月20日,重庆市政府官网发布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决定内容显示,将《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将第二条中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修改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

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将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五款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对《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作出修改的内容为,将第三条中的“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修改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修改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

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国土房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将第三十四条中的“国土房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次重庆政策最为核心的一个内容是,将征收对象中“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2018年,为遏制外来人员炒房势头,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重庆曾将征收对象由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原来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普通住房调整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普通住房。

严跃进表示,现在首套房不再征收,只对第二套住房进行征收。说明对于首套房的认购落实了宽松的政策导向。由于目前住宅楼的房产税政策,只有重庆和上海有在征收。所以重庆政策代表了房产税领域的优化导向。这是各地认房不认贷、限购取消后第三类比较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很强的信号意义。

尤其是结合近期讨论的“房地产税不纳入立法”的讨论,更加可以看出信号意义。严跃进认为,此次政策调整也说明,房地产税的改革会更加审慎,在当前房地产特殊时期,不存在房地产税开征一说。对于购房来说,不存在近期收紧税费的可能,目前正是减税免税的关键时期。

严跃进介绍,认房不认贷政策属于金融政策、限购取消属于行政政策,而此次房产税政策则属于财税政策。至此,各地政策宽松三把斧已经齐全,即覆盖到了金融、行政和财税,充分体现了政策放松的涉及面较广。总体上目前各类政策,都是朝着降低购房成本、鼓励购房需求积极释放的方向推进的。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