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鸿海集团回应被调查:在积极应对之中,尚无明确结果
2023-11-14
更新时间:2023-11-14 20:27:20作者:无忧百科
近日,合盛硅业(603260.SH)董事长罗立国被原总经理方红承家属举报一事继续发酵。
据了解,直至11月14日下午,原定于11月13日在平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方红承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仍未如期开庭,始终为庭前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启赋律师事务所钟黎峰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说:“庭前会议是正式庭审之前的预备性程序,一般在重大疑难案件中,有大量证据需要交换或者处理重要的程序性事项,比如申请证人、非法证据排除等,以提高正式开庭的效率。”根据公开报道,本次正式庭审未能如期进行,系庭前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延长所致。
此前,自称为方红承的妻子孙丽辰的举报人,在微信公众号“方红承冤案家属”连发《实名举报浙江千亿富豪罗立国:以搬迁上市企业要挟市领导干预司法、陷害忠良》、《方红承家属针对合盛硅业澄清公告的声明》、《原合盛硅业总经理方红承自述:我是如何被构陷入狱的》等3篇文章。上交所已于13日对合盛硅业下发监管函,上市公司也同步披露澄清公告,就举报信中的部分事件进行说明。
目前来看,双方据理力争的主要是以下几点:第一,董事长罗立国与原总经理方红承股权纠纷情况;第二,原总经理方红承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嫌职务侵占是否属实;第三,合盛硅业宣布迁址后取消计划,是否与方红承被拘有关;第四,合盛硅业“水解油”是否存在违法生产情形。
第一财经记者11月14日下午拨通合盛硅业的电话,求证本次事件的相关细节,证券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与本次事件相关信息一切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记者还尝试联系了微信公众号“方红承冤案家属”以进一步沟通,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截至收盘,合盛硅业股价报55.5元,下跌近1.77%。
合盛硅业多次起诉撤诉
根据公告,方红承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将于2023年11月13日在平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但截至11月14日下午,该案今日未如期开庭,方红承家属已经对平湖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要求将此案移送到嘉兴以外的法院去审理,13日~14日一直都在进行庭前会议。
一名律师对第一财经表示,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主要是为庭审做准备,各方面把自己想提的意见想调取的证据说一下。“庭前会议也是为了避免突然‘袭击’,避免庭审到一半无法进行下去。”他称。
方红承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他曾于2021年被公安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此前被指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但2022年6月他又被传唤带走。据公告,同年11月方红承因涉嫌职务侵占,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方红承前后两次涉及不同罪名,且认定结果不同,其中颇有蹊跷。
根据举报信,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2021年12月31日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显示,该分局认为其办理的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方红承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因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
然而,2022年11月,合盛硅业公告称,方红承因涉嫌职务侵占已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所涉犯罪行为发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方红承虽已于2018年12月从公司离职,但在其离职后,公司发现其在职期间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现已经公安机关侦查查实。
这份公告距离方红承从合盛硅业离职已有约4年,合盛硅业称:“为公司内部自查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本次事件中,方红承先后涉及两项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有,这项罪名之间是否有联系?又有什么区别?
钟黎峰对记者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并不相同。如家属文章中显示的方红承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已被撤案属实,不构成前罪也并不代表没有其他犯罪事实。从理论上来说,方红承原来所担任的总经理职位比一般职位而言会更有实施职务侵占的机会和便利,但这也并不代表方红承就有相应的动机和主观故意,具体有没有实施犯罪,最终还是要经司法程序来判定。”
有律师告诉记者,贪污(职务侵占)或者受贿(包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大部分的时候,都是区别明显的,但是在某些时候,需要特别区分。
“有的行为在公司的时候,本质是一样的。比如,总经理指定供应商签订一个合同,故意做高合同价格,要求供应商将多出来的部分给自己,这个时候,就是职务侵占,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供应商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但如果价格合理,就是市场价格,总经理要求,或者供应商主动支付一定的报酬给总经理,这个时候,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供应商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该律师称。
值得注意的是,合盛硅业还曾在2021年起诉方红承并在之后撤诉。第一财经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21年10月18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浙04民初12号显示:“原告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红承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双方多次对簿公堂
2017年10月,合盛硅业上市,实控人为罗烨栋、罗燚、罗立国,罗燚系罗立国的女儿,罗烨栋系罗立国的儿子,罗立国现年68岁。
一年多后,2018年12月11日,合盛硅业发布公告称方红承离职,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当年在合盛硅业获取的年薪(税前)为37.85万元,公告未提及具体离职原因。
罗立国与方红承的股权纠纷,系本次事件的导火索。按照孙丽辰的说法,方红承是因管理理念分歧等多方原因从合盛硅业离职,曾供职合盛硅业时长10年。“方红承离职后,因罗立国不愿履行股权激励协议和代持股份等,方红承不得不起诉维权,经杭州仲裁委和杭州中院、慈溪和宁波两级法院、平湖法院多次审判、裁决,方红承均获胜诉,罗立国败诉。”举报信称。
方红承也在自述中,列举了两笔股权纠纷于2021年4月25日和2021年4月30日分别向杭州市仲裁委提起仲裁和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于2021年10月13日就对方冒名变更法定代表人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查询发现,方红承向杭州市仲裁委提起仲裁的是与罗立国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与宁波英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英融公司”)、合盛硅业之间的合同纠纷。
资料显示,2022年2月23日,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杭仲02裁字第155号《裁决书》,不支持方红承要求确认股份归其所有的请求,因方红承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裁决解除双方协议;酌情按照实际服务时间裁决方红承享有40%的权益:要求公司董事长罗立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扣税后支付给方红承,如未减持则以相应金额补偿。目前上述裁决处于执行阶段,公司董事长罗立国已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法院尚在审查之中。
以慈溪市人名法院开庭的这起诉讼为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案号(2021)浙0282民初10707号裁定,2021年12月28开庭审理,2022年7月29日慈溪法院裁定方红承胜诉。随即合盛硅业的持股平台英融公司上诉。当年11月1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案号(2022)浙02民终4289号),驳回英融公司上诉请求,该院认为,方红承作为英融公司的股东,其享有参加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权利。记者注意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英融公司2019年变更名字期间,有四次会决议签字页中“方红承”的签字均系他人代签,英融公司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予以了确认。
判决书显示,英融公司是合盛硅业的持股平台,原名为新疆启恒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新疆启恒公司”),在2018年、2019年、2021年连续更名数次后,变更为“英融公司”,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7月12日期间,英融公司名为淳安启恒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时有股东46人,方红承为该公司的一名股东,持有公司5%的股权,且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疆启恒公司是合盛硅业的发起人之一,合盛硅业上市时,新疆启恒公司持股1%总股本,对应600万股。
方红承被拘,矛盾升级
在孙丽辰13日下午发布的声明中,她对合盛硅业关于公告搬迁后又不搬迁的澄清原因是“维持相关资质登记”,提出了质疑。孙丽辰表示,因罗立国在方红承离职后不愿给予应属方红承的股权,方红承不得不起诉维权,罗立国在股权诉讼接连败诉后,胁迫市领导启动刑事手段抓捕方红承。
记者查阅公告发现,2022年5月28日合盛硅业发布公告,宣布“拟变更公司住所”,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不过,合盛硅业6月14日又公告称,暂不将变更住所提交股东大会,并取消了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称“暂不将变更住所提交股东大会”。
按照孙丽辰所说,6月13日,方红承被传唤并拘留,6月14日被违法“监视居住”。孙丽辰称:“罗立国股权官司败诉后,以变更公司住所、搬离嘉兴要挟政府;政府领导违法批示后公安、检察机关启动刑事程序拘捕方红承兄弟。”
根据合盛硅业发布的澄清公告,关于公司曾拟变更住所的情况,上市公司称因生产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原办公场地已无法满足公司管理需求。为此,公司在浙江省慈溪市购置“恒元广场-A座”大楼作为管理总部,并将办公地址迁至浙江省慈溪市,后为维持相关资质登记,公司终止执行变更公司住所并取消审议该事项的股东大会。
按照合盛硅业澄清公告所说,公司的嘉兴子公司合盛硅业(嘉兴)有限公司已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品种》、泸州子公司合盛硅业(泸州)有限公司已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品种》。
不过,孙丽辰指责合盛硅业的澄清是“进一步欺瞒、误导公众及上交所、证监会等有关部门”。
“合盛硅业嘉兴公司在2022年之前一直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品种》,合盛硅业嘉兴公司‘水解油’(合盛硅业自己命名的危废物)装置于2011-2012建设,违法时间长达10年,合盛硅业2012-2020年‘水解油’的销售就达到4000多吨(之后也在一直销售)。”声明如是说道:“我们家属就合盛硅业违法生产等事项多次向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嘉兴市应急管理局等多部门举报,未有实质进展。而针对同样的举报,与嘉兴方面偏袒合盛硅业的态度不同,四川省应急管理正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调查。”
上述两份文件图片来自举报信,不过第一财经记者尚未在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官网查询到相关信息。
方红承自述拒签承诺书
方红承在公众号发布的《原合盛硅业总经理方红承自述:我是如何被构陷入狱的》中附上了一份承诺书,按方红承所述,是罗立国逼签的承诺书被他拒绝。
承诺书称,在其案件侦办中(此时已被传唤拘留),公安机关向他提出,要争取得到罗董的谅解书,他同意再一次协商沟通,并指定一名律师专门和罗立国方面对接沟通。在方红承同意放弃股权(包括2017年转让罗立国的股权)后,“结果对方又一次出尔反尔,推翻之前谈好的一切条款,提出了带侮辱性,要置人于死地的条款(见附件全文)”。在方红承看来,这是一份对自己不公平的承诺书。
附件承诺书显示,方红承需要承诺:1、自愿以职务侵占罪向司法机关认罪认罚并出具认罪悔罪书(详见悔罪书)并经司法机关确认、认可。同时,本人自愿向合盛硅业公司退还因职务侵占获取的非法利益人民币3894.2527万元;2、方红承愿意当面赔礼道歉并认错,并出具书面的道歉信,以得到罗立国董事长的谅解。本人同时许可、授权合盛硅业公司以包括但不限于公告、登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道歉信内容;3、承诺书出具后十日内全额退还已经取得股权转让款1305.5万元给罗立国。
如果方红承违反上述任一条款,即如未向法院撤回起诉、撤回执行、未配合公司签署相关涤除股东身份材料等,则不可撤销的向英融公司赔偿违约金1000万元,同时不免除本人实体承诺义务的履行。同时,如果方红承及其近亲从事与合盛硅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同业竞争活动,对合盛硅业公司及关联公司、罗立国董事长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和名誉损失,当该赔偿数额无法明确时,方红承不可撤销的愿意就任一单次违反本承诺的行为赔偿5000万元,且放弃向司法机关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权利。
钟黎峰对记者表示,没有签署的承诺书不具备法律效力,或许只是罗立国单方的意图。“从公开信息来看,承诺书是罗一方的如意算盘,主要是让总经理自认职务侵占罪,放弃已胜诉案件中的利益。但事实怎么样,还是以法院认定为准,不能听当事人一方的说辞,更何况另一方还没签署,就说明对方至少对这所谓事实是不认可的。”钟黎峰说道。
对此第一财经多次尝试联系合盛硅业,终于在11月14日拨通公司电话,不过对方仅表示,与本次事件相关信息一切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