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监狱服刑,母亲骗领国家工资41万,局长挪用资金且知情不报

更新时间:2023-09-22 08:41:32作者:无忧百科

儿子监狱服刑,母亲骗领国家工资41万,局长挪用资金且知情不报

9月19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一篇起诉书,儿子在监狱服刑,母亲替其在粮食局领工资多年,检方以诈骗罪对母亲唐某提起公诉。原文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汉族,中共党员,生于195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51955********,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区********,中国人民银行正宁县支行退休干部。2022年12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月30日,本院(正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与异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3年3月2日和2023年3月15日通知侦查机关补充证据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2月25日唐某某的儿子宋某某被正宁县人社局安置在正宁县粮食局下属的永盛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湫头分公司工作,工资由正宁县财政全额拨付,正宁县粮食局统一造发,从2010年3月1日起薪,要求宋某于2010年3月5日到岗工作。因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正宁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0年3月12日宋某某在正宁县山河镇董庄村被抓获,羁押于正宁县看守所。唐某某隐瞒了宋某被逮捕的事实,前去正宁县粮食局替儿子报道,谎称宋某某在外务工,暂时回不来,并替宋某某请假。2010年3月17日,唐某某替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正宁县支行营业部办理了一个账户为272***********9340的存折,将账号提供给正宁县粮食局用于给宋某造发工资,工资存折由其保管。2010年9月1日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正宁县人民法院判外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4月,时任正宁县粮食局局长范某某因宋某某长期不上班,安排扣发了宋某某的工资,一直扣发到2013年12月份,共扣发84119.1元,由粮食局会计张某甲保管。2013年9月任某某任粮食局局长后于2014年5月和11月先后两次挪用73441元归个人使用,案发后于2019年1月13日安排会计张某甲将74000元存入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尾号3870账户中,会计张某甲也挪用10700元,于2017年6月转入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尾号3870账户中。2014年初唐某某向时任正宁县粮食局局长任某某谎称宋某某在外地看病,隐瞒宋某某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编造看病等虚假事由替宋某某请假,后任某某安排张某甲给宋某某正常发放工资。2014年7月正宁县开展了“吃空饷”专项清理活动,同年8月任某某在已知宋某某在监狱服刑的情况下仍安排粮食局“零报告”,继续给宋某某造发工资。2015年9月宋某某刑满释放回家后,唐某某才告知宋某某被安置在正宁县粮食局工作并领取工资的事情,并将其代领的宋某某工资存折及6万余元工资交给了宋某某。2015年11月,正宁县粮食局打电话通知宋某某到正宁县粮食局上班。2018年9月19日,宋某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正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18年11月,正宁县人社局以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刑罚,要求粮食局从2018年12月起暂停宋某某工资,2019年1月21日,正宁县粮食局给予宋某某开除处分。

自2010年2月宋某被安置3月1日起薪至2019年1月21日宋某某被开除,唐某某共骗领国家财政工资416413.1元,全部进入宋某某个人账户(其中包括住房公积金账户、养老保险账户、医疗保险账户),唐某某将宋某某工资卡中的36000元借予正宁县粮食局支付了业务招待费用,剩余的钱全部交给了宋某某,宋某某将钱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回单、正宁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文件、正宁县民政局文件、正宁县粮食局文件、刑事判决书、宋某某领取工资情况统计表、正宁县监察委员会文件等;

2、证人赵书民、范某某、张某甲、宋某某、任某某、张某乙、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采用编造虚假事由、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替宋某某到单位报到、请假,骗领国家财政工资416413.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被告人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上缴犯罪所得151762元,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