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帝股份首日“融券做空”事件核查结果公布,战配限售股出借规则迎进一步论证评估

更新时间:2023-09-19 22:42:18作者:无忧百科

金帝股份首日“融券做空”事件核查结果公布,战配限售股出借规则迎进一步论证评估

金帝股份上市首日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一事有了最新进展。

9月19日,证监会发布答记者问称,经证监会核查,金帝股份战投出借的限售股转融券给13家证券公司,由124名投资者融券卖出,未发现相关主体绕道减持、合谋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

针对市场质疑战投出借限售股会否出现绕道减持行为,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证监会对战略投资者出借证券行为严格监管,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论证评估上市公司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后阶段性出借股票的规则。

前投行人士、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黄建中对第一财经称,建议充分披露证券出借方、借入的券商、融券方等各方信息,以防止相关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抽屉协议等,同时控制战略投资者通过转融通业务出借的股票数量,不应太大。

金帝股份战投458万股借给了124名投资者

近日,金帝股份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IPO战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在上市首日出借其获配证券,引发市场关注。9月19日,证监会发布答记者问称,已关注到相关情况并进行了核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经证监会核查,金帝股份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后,在上市首日由资管计划通过转融通业务将股票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转融券给13家证券公司,124名投资者(包括35名个人投资者、89家私募基金)依规从13家证券公司融券卖出。

此事源于9月1日,金帝股份登陆A股,并同步被纳入融资融券标的。中证金融公司官网数据显示,9月1日,金帝股份转融券融出470万股,期末余额2.27亿元。

这470万股分成7笔融出,期限均为27天,融出数量分别为39万股(融出费率21.6%)、141.3万股(融出费率22.6%)、16万股(融出费率23.6%)、247.7万股(融出费率24.6%),2万股(融出费率25.6%)、8万股(融出费率27.6%)、16万股(融出费率28.1%)。

也就在9月1日,金帝股份出现2亿元融券“卖盘”,融券卖出量为458.3227万股。

根据上交所官网数据,9月1日,金帝股份战略配售可出借股份为0.09万股,出借余量为470万股。也就是说,这470万股由金帝股份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IPO战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出借。

金帝股份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470.0871万股,占发行数量的8.58%。金帝股份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国信证券金帝股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信证券金帝股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称“金帝股份资管计划”),为该公司战略配售投资者,限售期为12个月。按照发行价,获配股数对应金额分别约为9493万元、740.8万元。

证监会将进一步论证评估规则

市场较为关心的是,金帝股份战投出借限售股是否存在绕道减持、利益输送等问题?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合乎规则。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证券。

证监会表示,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改善新股上市初期流动性,抑制价格过度波动。战略投资者出借的证券到期后,将收回全部股份、仅获得出借收益,并继续作为限售股管理。

除了为了改善新股炒作问题外,黄建中认为,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股份,还有一个原因在于,国内融券制度推出之后,经常出现可融券的品种和数量较少、难以融到券的问题,这也是导致我国融资额远大于融券额的重要原因,所以就有了转融通业务,以扩大券源,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便增加了融券的券源。

不过市场也存有疑问,金帝股份事件中,证券出借人与融券方会否串通从而实现变相减持?这背后是否存在钻制度规则漏洞或者对规则的不公平利用?

“根据目前核查情况,上述融券业务符合当前监管规定,未发现相关主体绕道减持、合谋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他同时表示:“我会对战略投资者出借证券行为严格监管,明确要求相关主体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变相减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合谋进行利益输送,一旦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规定,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另据规定,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针对市场反映的上市公司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后阶段性出借股票的规则,证监会表示,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论证评估。

对此,黄建中提出三个建议,一是要充分披露证券出借方、借入的券商、融券方等各方信息,特别是对涉及金额较大的融券方应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与限售股融出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以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相关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抽屉协议等,杜绝绕道减持等行为,同时规定限售股融出期间,其关联方不得在二级市场交易该劵;二是战略投资者通过转融通业务出借的股票数量不应太大,应设置一个合适的比例和期限;三是限售股转融通业务不仅涉及IPO方面,也涉及定增等存在限售股的领域,特别是对于定增价格折扣较大的个股要重点监管,例如定增折扣如果太大,认购者在锁定期内就可以先融券卖出,等到解禁之后再归还股票,实现无风险套利,这方面也需要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