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双良节能前董事借证券账户短线交易被罚25万

更新时间:2024-01-03 22:45:04作者:无忧百科

V观财报|双良节能前董事借证券账户短线交易被罚25万

  中新经纬1月3日电 据安徽证监局网站3日消息,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良节能)前董事江荣方短线交易,被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证券信用账户出借方陈晨先,被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双良节能前董事短线交易被罚


  安徽证监局网站截图,下同。

  安徽证监局指出,经查明,江荣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江荣方时任上市公司董事。2019年8月26日至2021年9月22日,江荣方担任双良节能董事。江某勋系江荣方之子。

  二是江某勋控制使用“陈某先”信用账户交易“双良节能”。“陈某先”证券账户于2007年2月16日开立于华泰证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2014年5月20日,开通了信用账户(E017****392和060****843)。“陈某先”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512。

  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5月13日,江某勋控制使用“陈某先”华泰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双良节能”264.76万股,买入金额1250.72万元,累计卖出“双良节能”326.70万股,卖出金额1606.20万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期间,交易资金来自江某勋自有资金,交易设备为江某勋手机或办公电脑。江某勋及陈某先均承认,涉案期间上述信用账户由江某勋使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安徽证监局认为,江荣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江荣方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证券账户出借方也被罚

  同日(1月3日),安徽监管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2号》。


  安徽证监局指出,经查明,陈晨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陈晨先”证券账户于2007年2月16日开立于华泰证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2014年5月20日,开通了信用账户(E01****392和060****843)。“陈晨先”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512。

  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13日,陈晨先将“陈晨先”华泰证券信用账户出借给江某勋使用(现已收回),交易“双良节能”、“徐工机械”等股票,累计买入423.24万股,买入金额2566.31万元,累计卖出407.18万股,卖出金额2577.26万元,交易资金来自江某勋自有资金,交易设备为江某勋手机或办公电脑。江某勋及陈晨先均承认上述出借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安徽证监局认为,陈晨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陈晨先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