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增持不低于1亿元,最终只买了2889元!
2024-01-05
更新时间:2024-01-05 07:52:44作者:无忧百科
摘要:坚持严的主基调,充实完善党的纪律要求,扎紧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条例》经过了三次修订。这三次修订,把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法纪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体现了党坚持自我革命、刀刃向内的政治决心,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严的主基调,充实完善党的纪律要求,扎紧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
进一步发挥依规治党的政治保障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提出坚持依规治党,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发挥好党内法规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大作用。发挥好党内法规的“两个重大作用”,体现出党内法规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战略定位,反映出依规治党事关根本。
新修订的《条例》牢牢把握纪律建设的政治性,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在总则中,明确要求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将“两个维护”明确为纪律建设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以严明的纪律来保障“两个维护”,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力量。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最本质要求。依规治党通过规范和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增强党领导中国式现代化的能力和本领,有效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修订的《条例》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的中心任务——中国式现代化,充分发挥好党内法规服务服从政治大局的重要作用,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政治保证。《条例》总则,明确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纪律保障。这既是对党的二十大精神的贯彻,也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使命要求,充分体现了《条例》修订的背景意义,强烈凸显了《条例》修订的时代价值,充分彰显了依规治党的政治保障作用。
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政治纪律。比如,2018年的修订进一步突出党的纪律的政治属性,在总则中增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求全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2023年新修订的《条例》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进一步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条款,要求对不顾党和国家发展大局、搞部门主义或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进行处分,将工作纪律中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调整到政治纪律处分情形中,将群众纪律中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调整到政治纪律处分情形中,督促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事业观,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与党中央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保持一致。《条例》还充实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主要增加的是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充当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
进一步促进纪法衔接纪法贯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注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在总体原则中,增写了“执纪执法贯通”,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协调进一步上升为执行原则,在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纪法协同,精准执纪。《条例》进一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给予处分,对涉黄涉毒的党员开除党籍。《条例》进一步促进党纪政务处分匹配,党员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党组织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该党员的党外职务;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党组织据此给予该党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条例》借鉴国家法律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金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首犯从重等。
进一步完善严管厚爱相结合机制
执规执纪从严的目的,就是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确保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要求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让问题止于未发、禁于未萌。新修订的《条例》提出更加具体的措施,包括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突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抓前端、抓源头,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使得党员干部养成在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防止党员干部滑向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的深渊,成为“阶下囚”。《条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实做细第一种形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把从严执纪的要求落到事前和小处,是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相统一的深刻体现。
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和不追究责任。《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从轻处分或减轻处分、从重处分或加重处分的适用情形,党纪处分运用更科学、更法治、更规范。《条例》增加了轻微违纪的情形,针对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小过酿成大错。《条例》新增了不追究责任情形,明确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不追究责任的规定,将干事创业积极作为的干部与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干部区分开来,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引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进一步突出纪律建设的全覆盖
《条例》的制定实施,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在管党治党上,没有特殊党员,不留死角和空白。
一是党员行为网上网下全覆盖。在政治纪律方面,《条例》规定,制作、贩卖、传播带有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响视频、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网上浏览、收听、观看带有政治问题的书籍、音频、视频等,根据违纪违规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相比较2018年《条例》的纪律要求,增加了网络文本、图片、音频和视频,政治纪律不仅覆盖党员干部的线下行为,还包括党员干部的网络行为。在生活纪律方面,《条例》增写了“网络空间有不当行为”的处分要求。对党员行为的要求在之前覆盖八小时内外的基础上,进一步覆盖到网上网下,要求党员干部网上网下保持一致。
二是对违规违纪行为覆盖更广,针对性更强。政治纪律方面,增加了结交政治骗子、充当政治骗子、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等违规违纪情形。组织纪律方面,增加了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搞好人主义等违规违纪情形。廉洁纪律方面,增加变相送礼、帮助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等违规违纪情形。群众纪律方面,增加社会救助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情形。工作纪律方面,增加不敢斗争临阵退缩、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餐饮浪费、统计造假等违规违纪情形。生活纪律方面,增加铺张浪费等违规违纪情形。针对近些年党员违规违纪的新问题、新情况、新动向,《条例》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增强了党规党纪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对离职和离退休党员违规违纪的纪律惩处更严密。针对离职和离退休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条例》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离职或者离退休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离职或者离退休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这两个新增加的违规违纪情形,进一步完善了对离职和离退休党员的纪律要求。
四是对受请托人的纪律要求、对新任官员的纪律要求。《条例》增加了对受请托人的纪律要求,规定受请托人负有报告和登记的义务,如果受请托人不报告或者不登记,根据违规违纪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党内法规不仅对请托人严肃处理,而且对受请托人严格要求,对请托受托行为一并规范,严厉打击请托受托腐败。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突出问题,《条例》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必须肩负职责,直面问题,如果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高校中国共产党伟大建党精神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分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