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艾迪药业被警示:9300万元理财未及时审议、信披

更新时间:2024-01-26 00:09:35作者:无忧百科

V观财报|艾迪药业被警示:9300万元理财未及时审议、信披



  中新经纬1月25日电 艾迪药业25日晚间公告,公司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俞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年8月19日,艾迪药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公告上述事项。

  2021年8月26日,艾迪药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公告上述事项。

  艾迪药业于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存在现金管理审议空窗期。经查,公司在上述空窗期内使用合计93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14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空窗期未审议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江苏证监局指出,艾迪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俞克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艾迪药业、俞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艾迪药业是一家专注于医药领域,集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020年7月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二级市场方面,艾迪药业25日收涨7.28%报12.82元/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