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局开年1号罚单:借用账户巨额证券交易,涉案人被罚40万

更新时间:2024-02-20 22:58:01作者:无忧百科

广东证监局开年1号罚单:借用账户巨额证券交易,涉案人被罚40万

【文/观察者网 邹煦晨 编辑/吕栋】

2月18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公布2024年1号罚单。谢某娣违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相关金额高达35.77亿元。其被广东证监局罚款40万元。


2024年1号罚单摘要,数据来源:广东证监局

2019年10月至2023年3月,谢某娣借用了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姚某鸣、赵某等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借用期间,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

经统计,上述证券账户在借用期间合计发生证券交易35.77亿元,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9亿元,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亿元。

有市场人士分析称,上述“借用”账户证券交易与场外配资账户相似,有所不同的是,场外配资方多以高额利息的方式分润收益,但从该罚单公布内容来看,“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分成,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这或更多是一种“民间配资”违规证券交易方式。

广东证监局认为,谢某娣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2023年10月的一起处罚公告显示,《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将自然人纳入禁止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制范围,自然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从事证券交易的,即构成对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扰乱,相应行为是否发生于亲属之间、距《证券法》施行日期的时间间隔等因素,均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谢某娣则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与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属于合作从事证券业务关系,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分成,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另外,其不认识也从未借用、操作过“姚某鸣”“赵某”证券账户。

对此,广东证监局认为,在案询问笔录、相关协议、涉案账户资金、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某娣实际控制“胡某琴”等5个涉案账户,且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交易,相关行为构成借用行为。同时,“姚某鸣”“赵某”账户所有人姚某鸣、赵某以及账户借用中间人张某1均指认,账户经张某1介绍,借给谢某娣使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谢某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资料显示,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摘要,数据来源:证监会官网

需要指出的是,证监会官网显示,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卷入民事纠纷,蒙受财产损失。广大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切勿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

另外证监会近日召开系列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座谈会上,与会代表聚焦当前市场关切的热点问题以及制约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问题深入研讨,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大家认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直接关系亿万投资者的“钱袋子”,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须严之又严抓监管,汇聚合力强信心。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规范各类交易行为,提升制度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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