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谈“獐子岛案”:全面惩处涉上市公司违法犯罪

更新时间:2024-02-21 23:28:01作者:无忧百科

最高检谈“獐子岛案”:全面惩处涉上市公司违法犯罪

2月21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四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基本案情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獐子岛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司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为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獐子岛镇。2016年,为避免公司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獐子岛公司原董事长、总裁吴某某指使公司人员制作虚假《月底播贝采捕记录表》,调减虾夷扇贝采捕面积以虚减营业成本,对部分海域已经不存在的扇贝应作核销处理而不作核销处理,虚减营业外支出。獐子岛公司公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3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11%。2017年末至2018年初,为能够在2016年已经采捕但未作记录的隐瞒区域重新播种扇贝苗,吴某某指使公司人员在隐瞒海域增设抽测点位、编造扇贝死亡的虚假消息,对已采捕海域的扇贝虚假核销、减值,相关人员还虚增捕捞面积和营业成本,以核销2016年度的虚增利润。獐子岛公司公开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2.78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8.57%。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吴某某擅自更改大连市獐子岛集团海域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指使他人编造虚假材料申领国家人工鱼礁建设补助资金共计2400余万元。此外,吴某某等人还有串通投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犯罪事实。

2022年1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等人以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被告人吴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二万元;分别判处其他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宣判后,吴某某等5人提出上诉。2023年5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等人依法批准逮捕后,引导公安机关从以下方面继续取证:一是对獐子岛公司公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以确定财务造假的具体数额;二是调取獐子岛公司虾夷扇贝底播图、库存图、核销图等书证,生产经营中抽点、盘测等财务造假的原始数据,公司内部报告文件,信息披露义务制度文件,查证财务造假的具体手法和过程,及各犯罪嫌疑人在违规披露信息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和主观明知,以确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调取了2016年、2017年獐子岛公司底播种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及公文审批单,2017年终盘点情况的公告、虾夷扇贝存货异常的技术分析报告及公文审批单等书证,查明相关人员对违规披露的明知和参与行为。

审查中,大连市检察院还发现吴某某等人具有诈骗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国家专项补贴资金的犯罪嫌疑,为避免漏罪,引导公安机关向海洋渔业部门调取申请补助资金材料,向具体施工单位取证,核实建设人工鱼礁、投放海带的实际情况,再次讯问各犯罪嫌疑人,并委托专业机构对资金走向进行审计,以查证该项目是否实际施工、是否符合申领补贴资金的条件、补贴资金的具体去向等。公安机关据此查明吴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吴某某否认全部犯罪事实。公诉人针对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调取的船只定位信息、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大数据分析报告、獐子岛公司生产经营记录、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还原了吴某某指使公司人员进行财务造假并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完整犯罪过程。针对诈骗犯罪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人工渔礁投放记录表、獐子岛公司员工证言、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证明了吴某某指使他人改变建设方案,通过伪造虚假申报材料的手段,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犯罪过程。

典型意义

(一)构建完整证据体系,精准指控上市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财务造假类证券违法犯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手段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隐蔽性。面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拒不认罪,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犯罪的主要特征和证明要求,科学合理地组织、运用证据,构建清晰完整的证据体系。要强化证据补充,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审计,完整调取公司内部管理文件、审批资料等书证,确保定案依据合法、客观、全面。要加强证据运用,通过同案犯供述、财务报告审批记录等证据综合证明“关键少数”的主观明知,突出证明力和指控效果。

(二)深挖关联犯罪线索,全面惩处涉上市公司违法犯罪。上市公司是实体经济的“国之重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对公司高管及公司内外部人员实施或参与的其他违规经营涉嫌犯罪的行为一并侦查,依法从严、全链条追诉犯罪,促推形成不敢犯、不能犯,自觉规范、不踩红线的法治化市场环境,为推动注册制度走深走实提供法治保障。本案中,原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传递出零容忍的明确信号,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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