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ST博天40名时任董监高被警示:多年财务造假

更新时间:2024-02-28 02:38:55作者:无忧百科

V观财报|*ST博天40名时任董监高被警示:多年财务造假

  

  中新经纬2月27日电 因多年财务造假,*ST博天40名时任董监高被警示。

  *ST博天27日盘后公告,当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王红军、张蕾、赵清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此次被警示的公司时任董监高包括翟俊、蔡明泼、王少艮、缪冬塬、张蕾、张宏久、刘胜军、邹志文、窦维东、李建树、魏军锋、余蕾、何杉、方宇、薛立勇、蒋玮、吴坚、王红军、刘世博、舒小斌、杨波、沈薇薇、段兰春、黄会、黄建源、迟娟、邵东涛、姬俊彪、杜硕、肖冰冰、刘成寅、骆建华、王晓慧、史煜华、俞彬、赵清、潘文、王磊、刘思民、孙晨。

  《决定书》显示,经查,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或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2023年3月31日,博天环境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17年度至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对2022年1-3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更正。

  在2017至2019年度,博天环境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情形,主要方式包括:

  一是未及时对已终止的设备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合肥清溪项目;

  二是未及时对已竣工结算的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兖矿榆林100万吨/年煤间接液化示范项目污水处理厂及回用水处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等EPC项目;

  三是使用无商业实质的验工计价凭证确认工程进度,并通过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隐瞒虚增收入的情况,此类情形涉及雷州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等PPP项目。

  具体影响情况如下:2017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34739.8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40%;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11801.6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0.68%;

  2018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109847.85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3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50144.7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23.80%;

  2019年,博天环境虚减营业收入2874.5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0.99%;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11605.9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01%;

  2020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4939.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1.90%;

  2021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及投资收益调整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24944.2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7.37%。

  上述事项导致博天环境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报、2022年度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北京证监局指出,博天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40人作为博天环境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上述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前,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裁赵笠钧,时任监事、高级副总裁苏峰峰,时任高级副总裁、董事李璐,时任高级副总裁、代财务总监高峰已因上述事项,被北京证监局合计罚款1300万元。

  Wind数据显示,博天环境是国内水环境领域出发较早的高新技术企业之一,公司在工业水系统、城市与乡村水环境、生态修复及产业价值延伸等领域,已经形成涵盖检测监测、咨询设计、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核心设备制造、投资运营等覆盖全产业链的一体化解决方案。

  另据*ST博天2月2日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公司披露的2020年及2021年资产负债表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上述情形已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第9.5.1条、第9.5.2条和第9.5.8条等规定,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已于2月5日起停牌。(中新经纬APP)